不足100万韩元的加密货币交易也适用旅行规则……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备案条件加强
《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获国务会议表决通过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负债率须在200%以下
强化大股东适格性审查……同时设例外条款
今后转移虚拟资产时,即使交易金额不足100万韩元,也将适用信息提供义务(旅行规则)。随着加强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财务稳健性及大股东适格性的审查,注册申请获受理的门槛也将提高。
金融委员会下属金融情报分析院(FIU)11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特定金融信息法》施行令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根据修正案,已注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之间转移虚拟资产时适用的信息提供义务(旅行规则)范围将扩大。此前旅行规则仅适用于100万韩元及以上的交易,今后则将覆盖所有虚拟资产转移交易。对于通过转移交易获得虚拟资产的服务提供商,也将施加获取相关信息的义务,以防范通过拆分转账规避监管及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
已注册服务提供商与境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或个人钱包进行虚拟资产转移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程度差异化设定允许交易范围;服务提供商进行1000万韩元及以上交易时,须建立并运营可疑交易管理体系。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注册条件也将加强。大股东审查对象范围扩大至任命超过半数代表或董事的股东;若最大股东为法人,还将包括该法人的最大股东及代表人。
服务提供商申请注册时,负债率须不高于200%,且近3年内不得有因债务违约等行为损害信用秩序的记录。若属于不良金融机构,或依据金融相关法律被撤销营业许可、注册等资格,注册申请也将受到限制。此外,服务提供商须具备拥有虚拟资产交易专业能力的人员和组织、相关计算机设备及安全设备,以及保护用户的内部控制体系。不过,对现有服务提供商而言,负债率不高于200%的要求,以及组织、人员、计算机设备等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将给予1年的宽限期。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大股东、代表人及高管等,不得有因违反反洗钱、金融相关法律等而受到罚金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记录。对于大股东,如违法行为轻微,或大股东依据双罚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则不作为任职资格限制事由。
修正案还规定,可将针对违反《特定金融信息法》后、在受到制裁前离职的金融公司等机构高管和员工的部分通报权限,委托给金融监督院等受托检查机构。
本次修正案中,有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制度及离职人员制裁措施的内容将于20日起施行,其余事项将在修正案公布6个月后施行。
金融情报分析院已配合强化后的注册制度,制定包含申报事项、提交文件及申报期限等内容的注册手册修正案,并计划与金融监督院共同面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举行公开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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