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雇佣平等法施行令》修订案等获通过

今后,劳动者可以将育儿休职拆分为每次1至2周的短期方式使用。配偶在分娩前也可使用休假。


雇佣劳动部11日表示,国务院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男女雇佣平等法施行令》和《雇佣保险法施行令》修订案。本次修订是为具体落实今年3月公布的相关法律而采取的后续措施。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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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可申请1至2周短期育儿休职……缓解“照护空档”

根据修订案,自本月20日起将新设每年可使用1次、每次1至2周的“短期育儿休职”。育有8周岁以下或小学二年级以下子女的劳动者,在寒暑假、幼儿园或学校停课、子女生病等出现短暂照护空档时,可灵活使用休职。


短期育儿休职期间将从全部育儿休职期限(最长1年6个月)中扣除,但不计入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拆分使用次数(最多3次)。申请时间因事由而异:以假期为由使用时,须在预计开始日前30天提出申请;若发生幼儿园或学校停课、子女疾病或事故、因传染病停止到校等紧急情况,则可在休职开始当日提出申请。使用期限必须限定为1周(7天)或2周(14天),不得少于7天。


配偶分娩前后休假可自预产期前50天起使用

自9月18日起,“配偶分娩前后休假”可从配偶预产期前50天开始提前使用。此前仅能在分娩后使用,现大幅扩大了可使用的时间范围。


劳动者提交载明预产期及休假期间的文件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须在预产期前50日至分娩后120日以内的范围内,给予共计20天休假。


若配偶存在流产或早产风险,男性劳动者也可在子女出生前使用育儿休职,须在休职开始前7天提出申请。配偶流产或死产时可使用的休假也将新设,最长为5天(最初3天带薪)。政府将为优先扶持对象企业劳动者最初3天的带薪休假工资提供支持。



不得以没有替代人员为由拒绝缩短育儿期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可拒绝缩短育儿期工作时间申请的正当理由也将大幅缩减。此前,在▲在职未满6个月▲因工作性质难以拆分工作时间▲无法招聘替代人员等情况下可以拒绝;今后,“无法招聘替代人员”这一理由将被彻底删除。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仅以未能找到替代人员为由拒绝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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