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三级任用”赴重大犯罪调查厅也不保证任局长……检察官:“不能只信编制表”
法律从业经历10年以上检察官特别任用为三级调查官
即使超过三级编制,也将全部追加录用
地区厅局长职务另行安排……职级与职位不一致
据了解,调往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拥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的检察官,将以3级调查官身份获得特别任用,但并不保证可获任地方厅局长等相当于3级的职位。政府公布的地方厅编制中,调查局长编为3级,但特别任用的职级与实际职位可分开运作。须在20日前决定是否前往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检察官中,有人不满地称:“若仅看3级任用就预期获得局长职位,可能会觉得自己遭遇了‘求职诈骗’。”
阿视亚经济11日综合采访获悉,行政安全部重大犯罪调查厅开厅筹备组当天在首尔高等检察厅和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举行的任用说明会上,具体说明了上述有关“编制名额及任职的特别规定”。
根据目前正在立法预告的特别规定,若在特别任用过程中某一职级的现有人员数量超过编制名额,则将该现有人员数量视为编制名额。重大犯罪调查厅说明会资料显示,3级调查官编制为30人;即使3级特别任用人员超过该数字,原有30人的编制也不会成为任用人数上限。例如,若有32人获任3级,则32人同时被认定为现有人员数量和编制名额。
实际职位也未必与职级完全一致。说明会上还介绍了一项特别规定,即可任命2级调查官担任3级职位,或任命3级调查官担任4级职位。其目的在于,当某一职级人员过多或不足时,能够灵活配置人力。
政府此前公布的任用方案规定,地方检察厅厅长级检察官任为1级,次长及部长检察官级任为2级,其他拥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的检察官任为3级,不足10年的检察官任为4级调查官。该职级标准将暂时适用至明年4月30日。
“10年资历的普通检察官可立即当局长?”……3级任用与实际职位是两回事
问题在于,拥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的普通检察官即使获任3级,也不意味着会自动获得地方厅局长职位。根据重大犯罪调查厅编制,地方厅调查局长为3级,但在总部,3级人员也可担任科长、主管官等职位,因此“获任3级”本身并不意味着将被任命为局长。
据悉,说明会上还就普通检察官获任3级后实际将担任何种职位进行了说明。期间还提及,目前法务部也存在由部长检察官担任编制上属4级的科长职位的情况。检察体系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门,并未设置1至9级的等级制度,因此难以将检察官履历与行政部门式职级及实际职位一一对应。
一名参加说明会的现职检察官表示:“我的理解是,获任3级与获得地方厅局长职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若仅看公开的编制表就申请,实际上可能会觉得自己遭遇了‘求职诈骗’。”
另一名检察系统相关人士表示:“对检察官而言,不仅获任何种职级重要,实际会在什么岗位、承担什么工作也同样重要。在申请截止前,应能了解具体的任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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