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电子10年后卖专利获利……大法院判决“应补偿发明研究员”
大法院:“自专利收益产生时起计算时效”
LG电子研究员诉讼案发回重审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使公司承继职务发明专利已满10年,但此后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并获利,也应从该收益产生之时起重新计算补偿金请求权的10年诉讼时效。
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大法官Oh Gyeongmi)在前LG电子研究员A某对公司提起的职务发明补偿金请求诉讼终审中,撤销了二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专利法院重审。
A某自2000年起担任LG电子研究员,发明了手机近距离触控检测技术。公司于2008年承继该专利,并在韩国国内外提交申请。此后,LG电子于2015年9月将包括该专利在内的12项专利有偿转让给外部企业。对此,A某依据公司的职务发明补偿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转让收益补偿金。
作为二审法院的专利法院认为,10年诉讼时效应自公司于2008年承继专利时起算,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理由是,公司补偿规定仅属程序性规定,并未另行规定支付时间。
但大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大法院认为,若公司内部规定明确写明“因有偿转让或行使权利获得收益时”支付补偿金,则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将补偿金支付时间设定为“不确定期限”。
合议庭判示:“员工的职务发明补偿金请求权,原则上自专利承继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工作规定等另行规定了支付条件,则只有在该条件成就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并称,“应从LG电子因转让专利获得收益的2015年起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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