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控股股东权限也算公司“工作”吗
一审小股东一方败诉
围绕DB集团创始会长Kim Junki与名誉会长Kim Namho父子被指获得过高薪酬一事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将于下月进入二审。
据法律界12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仁川院外审判部民事第二庭(审判长法官Jeong Yunha)近日将经济改革联合等公民团体及DB HiTek小股东针对Kim氏父子和DB HiTek管理层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首次庭审,定于9月17日上午10时举行。
“薪酬为登记董事的3至6倍”小股东提出质疑
此前,作为DB HiTek控股股东的Kim氏父子在2021年至2024年担任未登记高管期间,共领取约238亿韩元薪酬。其中,创始会长Kim Junki获得约118.26亿韩元,名誉会长Kim Namho获得约120.07亿韩元。小股东一方于2025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已领取的薪酬。
在审理过程中,小股东一方指出:“未登记高管一面行使经营影响力、一面不承担法律责任,其获得的薪酬却比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总额高出3至6倍以上。这一金额相当于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息总额的16%。”
对此,公司方面反驳称:“创始会长Kim Junki主持主要管理层参加的会议,并参与新高管聘任、董事会构成以及组织和人力运营等事务;名誉会长Kim Namho也听取经营计划和营业战略汇报,并参与高管人事和组织改编等事务。”
一审认定“合法”:“尚未达到会给经营带来风险的程度”
一审未采纳小股东的主张。法院认为,Kim氏父子疑似实际履行了公司业务,且不能断言所支付薪酬相较于其职务过高;法律上也没有依据要求未登记高管的薪酬必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一审合议庭判决称:“不能排除Kim氏父子曾就公司业务作出重要决策,或对相关事务进行指挥、监督等,履行有形或无形工作职责的可能性。不能仅因未发现可见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就断定其完全没有履行任何工作。”
针对过高薪酬争议,法院指出:“考虑公司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当期净利润等财务状况,难以认为已支付的薪酬给公司带来了特别严重的经营风险;也未达到明显损害或浪费公司财产,或破坏资本充实原则的程度。”
法院也未采纳程序违法的主张。一审合议庭解释判决理由称:“不能仅因二人领取了数额不小的薪酬,或属于业务执行指示者等情况,就认为法律上存在必须就二人薪酬取得股东大会批准的义务。”
小股东上诉,案件进入第二回合
小股东一方不服一审败诉判决并提起上诉。当时,经济改革联合相关人士称:“法院完全没有判断向控股股东支付的薪酬是否适当,便照单全收公司方面的形式逻辑。二人所履行的工作,仅是作为控股股东惯常行使的权限;同时二人还兼任事实上承担控股公司职能的DB Inc高管,领取重复薪酬。”
因此,二审的核心争点预计将不仅在于Kim氏父子获得的薪酬是否与职务不相称地过高,还在于其行使的人事、公司治理及投资相关权限,能否被视为向DB HiTek提供的独立“工作”。尤其是,能够对决定自身薪酬的管理层任免及考评等施加影响的控股股东,是否可以与一般未登记高管等同看待,也预计将再次成为审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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