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罪名成立判决确定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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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0年新舒川火力发电站建设现场发生的分包工人死亡事故,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无法依据《产业安全保健法》追究订购方韩国中部发电作为承包方的责任。


据法律界9日消息,大法院(审判长Seo Gyeonghwan大法官)近日撤销了原审对因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等而被起诉的韩国中部发电及其所属高管和员工判处有罪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判决宗旨为无罪。不过,对于施工方锦湖建设,则维持有罪判决。


此前,2020年4月10日,忠清南道舒川郡新舒川火力发电站施工现场发生电气爆炸事故,造成1名锦湖建设员工死亡,另有包括承包企业员工在内的3人受伤。


检方曾就该事故追究责任,以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等罪名,起诉了工程订购方韩国中部发电、施工方锦湖建设、承接再分包业务的电气控制企业等相关法人及其各自所属的现场负责人。


争议焦点在于,应将韩国中部发电视为单纯的工程订购方,还是视为对安全事故负有实质最终责任的承包方。


一审认为,不能认定韩国中部发电处于统筹管理工程的地位,因而作出无罪判决。但二审认为,韩国中部发电一直支配、管理全国27个事业场所的发电站建设,涉案工程对电力业务不可或缺,且该公司实际开展了安全管理,因此认定其应承担承包方责任,改判有罪。



不过,大法院未予采纳。合议庭认为,发电站运营与建设属于不同业务,难以认定韩国中部发电具备涉案工程的专业能力。与施工现场预防产业事故相关的风险管理权限和义务,应由施工方锦湖建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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