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有‘程序无效’条款移至末项,使其成为一般性条款”
“将阻碍查明实体真相,并引发私人制裁”
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扩大驳回公诉的条款,继“重大”“显著”等新增要件后,法律界又对既有条款中新加入的“其他”表述提出担忧。有观点认为,此举扩大了法院驳回公诉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妨碍刑事审判查明案件实体真相。
据法律界8日消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规定法院宣告驳回公诉事由的第327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27条第2项明确将“提起公诉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列为驳回公诉的事由之一。但修正案将该条款移至列举驳回公诉事由的最后一项,即第8项,并在句首增添“其他”一词。
法律界指出,即使不符合新增第2项“基于重大违法侦查提起公诉时”以及第3项“显著逾越追诉裁量权而提起公诉时”的情形,也可能通过其他理由实现驳回公诉。分析认为,第8项事实上已转变为涵盖各类程序瑕疵的一般性条款。
一名曾任检察官的律师表示:“修正案纳入了基于重大违法侦查提起的公诉、显著逾越追诉裁量权的公诉等情形,使驳回公诉的事由变得模糊且广泛。若这些条款再与‘其他’条款一并适用,便可解释为,不仅是明文列举的事由,连与其程度相近的其他事由也可能被认定为可以驳回公诉。”
他以侦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非法逮捕为例称:“即使存在非法逮捕,也应释放被拘押者,并通过国家赔偿等另行程序解决,而不应仅凭此事由阻止基于其他证据的起诉。但若照修正案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未被明确列举的此类程序瑕疵也可能被扩大为驳回公诉的理由。”
学界也批评称,这种条款重新编排及措辞增补可能违反宪法原则,并导致恣意解释。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Cha Jina表示:“在原有《刑事诉讼法》中,该项仅是一个特定事由,最高法院也一直对此作出极为严格的限定解释。但修正案将其移至最后一项并加入‘其他’表述后,驳回公诉判决自由裁量权便可能被无限扩大。”
尤其是据法律界介绍,此前法院仅在侦查机关将案件拆分起诉,或以违法诱导侦查引诱原本没有犯罪故意者实施犯罪等例外情况下,才适用“提起公诉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条款并驳回公诉。但有担忧认为,修正案实施后,法院认定的驳回公诉事由可能大幅增加。Cha Jina教授称:“原本用于说明极其例外情形的事由,现已变为包罗万象的一般条款,从而可能出现可任意套用的恣意解释。扩大由法官主观判断决定是否驳回公诉的空间,可能违反宪法上的明确性原则与平等原则。”
还有担忧称,刑事审判可能受制于程序瑕疵,失去查明实体真相这一核心本质。成均馆大学法学院教授Ji Seongu指出:“只有存在严格法定的客观事由时才能驳回公诉,这是全球标准。刑事审判原本应当是程序占1%、实体判断占99%,但若加入包容性的其他条款,审判可能仅纠缠于程序瑕疵而被消耗。”
舆论还警告称,犯罪受害者或将无法获得救济,司法体系也可能受到动摇。Ji Seongu教授强调:“若不进行实体判断,便以形式上的驳回公诉结束审判,蒙受冤屈的犯罪受害者将失去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救济的途径。真相查明受阻的受害者可能转而采取自力救济或私人制裁,这将对国家刑事司法体系构成严重威胁。”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获国会通过后,已完成国务会议表决,目前仅剩总统批准及在政府公报公布的程序。该修正案计划于10月2日实施,目前已进入完善下位法令及相关法律的阶段。即使今后因违宪争议提起宪法诉讼,只要宪法法院未作出另行停止效力的决定,预计修正案仍将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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