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亏损按他国所得比例扣除
最高法院:“防止侵蚀国内征税权”
韩国最高法院首次作出终审判决:在多个国家设有海外经营场所的韩国企业计算外国税额抵免限额时,某一特定国家发生的亏损应按照其他国家所得额的比例分摊扣除。
韩国最高法院第二庭(审判长大法官 Oh Gyeongmi)在LG化学针对永登浦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撤销拒绝更正法人税处分诉讼终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定原告败诉。
LG化学在核定2018营业年度的外国税额抵免限额时,已将美国经营场所发生的亏损按照韩国、中国等各国所得额比例分摊扣除后,申报并缴纳了法人税。但该公司随后主张,若不将特定国家的亏损从其他国家所得中扣除,抵免限额将会提高,并提出更正申请,要求退还约42亿韩元的法人税。
一审和二审均支持税务机关。法院认为,若不将某一特定国家的亏损计入其他国家所得,将造成境外来源所得比例超过100%的失真;实际上,亏损将仅从韩国境内所得中扣除,进而侵蚀韩国的征税权。
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称:“若某一国家的所得出现亏损,将该亏损金额按照各国所得额占总所得额的比例分摊扣除,较为妥当。”法院还表示:“若亏损不从其他国家所得中扣除,实际上等同于亏损仅从韩国境内所得中扣除,这有违外国税额抵免制度的宗旨。”
同日,韩国最高法院第一庭(审判长大法官 Noh Gyeongpil)也在现代建设针对钟路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涉及同一争点的撤销拒绝更正法人税退税处分诉讼中,维持原审的原告败诉判决。最高法院对现代建设就2015年至2017营业年度海外分支机构亏损问题提出的上诉,也适用相同法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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