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实施的修订《分包交易法》后续措施
公平交易委员会修订建筑业标准分包合同
今后,即使建设工地的发包方已同意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企业(分包商),原承包企业(总包商)的付款担保义务也不会被免除。书面合同将明确规定,若发包方未能及时付款,原承包企业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公平交易委员会5日表示,作为将于11日实施的修订版《分包交易法》的后续措施,已修订以此为核心内容的《建筑业标准分包合同(标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协议书)》。
现有建筑工地中,发包方、原承包企业和承包企业三方若就“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达成协议,法律上存在原承包企业可免除分包工程款付款担保义务的漏洞。因此,当发包方财务状况恶化或项目受阻、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时,分包商甚至无法获得担保的弊端持续受到批评。
为此,国会修订《分包交易法》,规定即使达成直接支付协议,原承包企业仍须提供付款担保(删除付款担保豁免事由)。公平交易委员会随即修订现场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以配合法律实施。
修订后的标准直接支付协议书第6条新增规定:“尽管已达成直接支付协议,如发包方未履行直接支付义务,原承包企业应就相关未付分包工程款向承包企业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此举旨在防范原承包企业未履行付款担保而引发的纠纷,并建立双重保障机制:即便发包方丧失支付能力,分包商仍可通过原承包企业或担保机构追回工程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计划将修订后的标准分包合同公布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官网,并以相关建筑协会和团体为中心,鼓励积极使用。”该委员会称:“这将成为在建筑业景气低迷之际,切实加强保护小型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款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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