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销售代理店销售员与总公司存在用工主体关系
维护小微企业代理店店主经营权意义重大
“如果认定销售员与总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那么全国所有挂着大型企业招牌的小微企业代理店店主,都必须遵循总公司与工会商定的劳动条件。这一决定避免了整个市场可能陷入瘫痪的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近日,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团队律师代理韩国最大整车制造商,在地方劳动委员会一审中促成对销售代理店销售员(Car Master)“合同外用工主体关系”不予认定。该团队律师5日接受阿视亚经济采访时,如此评价此次决定。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Kim Sangmin、Koo Kyowoong、Jung Younghoon、Cho Hongsun(从左起)合影。记者Yoon Dongju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黄信封法实施后,劳动委员会一直呈现广泛认定总公司对外包劳动者具有用工主体关系的趋势。在代理店体系中,全面否定总公司用工主体关系的决定尚属首次。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团队将“保护代理店法规定的代理店店主独立经营权”列为胜诉关键逻辑之一。律师Koo Kyowoong表示:“一旦认定总公司具有用工主体关系,工会就会绕过自行投入资本经营业务的代理店及加盟店店主,直接与总公司进行谈判。我们强调,这将严重侵害数十万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小微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
该团队还正面驳斥了工会提出的结构性控制论。工会主张,由于总公司决定汽车销售价格及折扣条件,销售员受到结构性支配;但Koo Kyowoong认为,这属于承揽合同的本质。Koo Kyowoong解释称:“总部制定销售政策,仅是基于承揽合同的正当指示权以及保护品牌之举。劳动委员会并未笼统地将总公司认定为用工主体,而是留下了明确的参考标准,即应当针对每项业务及议题,细致审理是否存在用工主体关系。”
团队还找到了关键证据。律师Cho Hongseon发现销售员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和营业方式的证据,证明总公司总部并未行使实质性、具体性的支配力。Cho Hongseon表示:“我们直接找出并提交了Car Master在网络平台上自行宣传,宣称全年全天24小时营业等案例。”
领导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团队的组长Kim Sangmin认为,积极阐述黄信封法的立法宗旨及行业特性,是本案胜诉的关键。Kim Sangmin表示:“我们发挥自立法阶段起便持续分析法律原理的经验,分析雇佣劳动部的解释指引及既有决定,说明工会所主张的结构性控制在代理店生态系统中无法成立。”他接着称:“法律实施后,否定总公司用工主体关系的案例几乎没有,因此辩护并不容易。此次决定的意义在于,首次在模糊的法律框架中建立起合理且具体的司法防线,以阻止无节制的谈判要求。”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