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删除检察侦查权…联合侦查部面临瓦解危机,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特别检察官也存法律不确定性
未纳入既有案件承接标准
即使组织移交至重大犯罪调查厅
协作网络等也难以延续
“联合侦查组织能否正常运转存疑”
废除检察官直接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已获国会通过,但以检察机关为核心运作的专业联合侦查组织,其后续体系尚未确定。有担忧指出,即使相关组织移交至重大犯罪调查厅或警方,也难以原样延续专业人员、侦查经验及与相关机构的协作网络,侦查能力或将被削弱。
据法律界4日消息,于上月31日获全体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检察官排除在侦查主体之外,并删除了直接侦查及对移送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
不过,修正案并未纳入检察官参与联合侦查本部、部或组开展侦查的单独依据,也未规定既有案件和人员的承接标准。虽然可以解释为不具侦查权的检察官仍可参与案件协商或法律审查,但若实质介入侦查方向、搜查扣押对象及嫌疑人羁押处理等事项,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指挥侦查。嫌疑人一方也可能主张违反正当程序或违法收集证据,因此仅凭解释维持现有体系,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目前,以检察机关为基地运作的专业联合侦查组织共有5个,分别为水原地方检察厅毒品犯罪政府联合侦查本部、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金融证券犯罪联合侦查部及虚拟资产犯罪联合侦查部、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电话诈骗犯罪联合侦查部,以及首尔北部地方检察厅国家财政犯罪联合侦查组。这些组织的优势在于,来自警方、关税厅和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派驻人员与检察官,自侦查初期便共享信息,并将强制侦查、申请搜查令及提起公诉衔接起来。
一名在联合侦查部任职的副部长级检察官表示:“联合侦查部的核心,是在同一办公空间共享警方团队的侦查计划,由检察官立即审查并申请搜查令,以提升速度和侦查质量。没有检察机关的联合侦查部毫无意义。”
即使将组织迁至重大犯罪调查厅,也无法保证现有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会一同调动。联合侦查组织积累的情报、境外协作机制和举报网络,一旦成员分散,也需要时间重新建立。一名熟悉毒品侦查的检察机关高级干部指出:“按照现有体制,10月以后联合侦查组织恐难正常运转。毒品问题一旦扩大便很难减少,令人担忧侦查空白期会蔓延。”
类似的法律不确定性也出现在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和特别检察官制度中。修正案并未在《刑事诉讼法》正文中规定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检察官的侦查权,而是通过附则中的过渡性措施予以衔接。因此,常设侦查机构的核心权限是否适宜依据附则行使,预计将引发争议。
特别检察官、特别检察官助理及派驻检察官,虽可依据个别特别检察官法和过渡性措施暂时继续侦查,但在《刑事诉讼法》正文删除检察官侦查权的宗旨下,嫌疑人一方仍可能质疑侦查及证据收集程序与该宗旨是否一致。
法律界指出,应在10月2日新体制启动前,制定联合侦查组织中检察官参与范围,以及专业人员和信息网络承接标准,并在法律层面明确完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及特别检察官的侦查依据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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