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法院:销售基金的银行须返还自主调解后剩余投资款 [投资与法律]
韩亚银行销售意大利医疗健康私募基金
称“1年后无条件提前赎回”……二审认定“欺骗投资者”
被判返还自主调解后剩余投资本金
一家银行将意大利医疗保健私募股权基金(PEF)宣传并销售为“1年后必定提前赎回的产品”,二审法院判决该银行须向投资者返还经自主调解后剩余的投资本金及利息。
据法律界5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1-2庭(审判长Kwak Hyeongseop)在投资者A某起诉韩亚银行的民事诉讼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判令“韩亚银行向A某支付1.014亿韩元及利息”。
二审认为,总行负责产品的人员明知关于提前赎回的说明与事实不符,私人银行家也已知悉或本可知悉这一情况。合议庭认定,韩亚银行“从一开始就知道基金合同可能被撤销”,属于“恶意受益人”。一审将银行认定为“善意受益人”的判断被二审推翻。
在《民法》中,善意与恶意是指是否知道对所获利益不具有合法持有依据。善意受益人仅需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所获利益;恶意受益人无论利益是否尚存,均须返还所收款项并支付利息。如造成损失,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与官方资料不符的“必定赎回”说明
此前,A某于2019年7月在韩亚银行私人银行家的推荐下,向意大利医疗保健基金投资5.07亿韩元。官方产品说明书显示,投资期限约为37个月。基金设立满13个月和25个月时,可根据交易对手方的判断提前终止,但资料中也注明,是否提前赎回可能随市场情况而变化,且存在本金损失风险。
然而,韩亚银行总行负责投资产品的人员在发给私人银行家的电子邮件中写道:“约1年1个月时可提前赎回”“提前赎回无额外条件(必定赎回)”。收到邮件的私人银行家也向A某将该基金说明为“1年期产品”。
在认购后的通话中,私人银行家也曾表示:“韩亚银行将其作为必定在1年后提前赎回的产品销售”,或称“因为听说总部产品团队要求这样销售,所以才向客户作出说明”。
一审“善意”认定在二审被推翻
一审认定,私人银行家有别于官方资料,将产品说明为1年后必定提前赎回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接受了撤销基金合同的请求。
但一审认为,难以认定韩亚银行在收取投资款时已认识到合同可能被撤销,以及该款项属于无法律依据的利益,因此将其认定为善意受益人。对于投资款,一审还以款项已被纳入基金信托财产、韩亚银行并无留存的“现存利益”为由,驳回返还请求。
相反,二审判定,是否提前赎回是左右合同订立的核心信息。二审合议庭指出:“持有至到期的3年期限与1年后提前赎回,对于投资者了解资金运用计划和风险程度而言存在显著差异。”
在13个月后提前赎回,实际上难以仅凭基础资产回收款实现,曾讨论以销售后续基金所募集的新投资款作为资金来源。证券公司也未作出必定行使认购期权的书面承诺。
合议庭注意到,总行相关负责人承担了基金发行及销售指引工作,并表示:“就本案基金而言,将其视为与被告一体的被告代理人等人士较为妥当。”合议庭继而认定,“(总行负责人和私人银行家的说明)就交易重要事项的具体事实,以违反诚信义务且显著应受谴责的方式作出虚假告知”,因此将韩亚银行视为恶意受益人。
鉴于A某已于2023年通过自主调解收回投资款的80%、即4.056亿韩元,二审判令韩亚银行支付剩余20%、即1.014亿韩元,以及自投资日2019年7月4日起计的利息。
另案共同诉讼败诉……个别证据决定结论
本次判决与同一基金投资者提起共同诉讼但败诉的案件结论不同。在共同诉讼中,法院认可投资者存在错误并认可撤销合同,但以没有证据证明韩亚银行知悉撤销事由为由,将其认定为善意受益人。法院还以投资款已纳入信托财产、不存在现存利益为由,驳回全部请求。
在本案中,总行电子邮件、私人银行家的说明以及投资后的通话录音等被作为主要证据提交。代理A某的律师Jeong Hyeonjong表示:“以往关于错误的判决较多,而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或恶意的案例似乎并不多见”,“即使属于同类基金,每起案件的证据和主张不同,结论也可能不同。”
另一方面,韩亚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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