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违规事实确认,因追责时效已过仅予警告

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图片由Mo Seokbong记者提供)

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图片由Mo Seokbong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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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确认,雇佣劳动部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一名劳动监察官在处理拖欠工资申诉案件时,违背申诉人意愿擅自结案等,存在严重程序违规行为。


但由于针对该违规行为的纪律追责时效(3年)已过,预计将不作出正式的重处分或轻处分,仅采取内部“警告”措施,预计将引发争议。


尤其是此事发生在本应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雇佣劳动部内部,令人震惊。


据本报获得的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审计组《苦情投诉调查结果回复》显示,在处理2020年9月提出的拖欠工资申诉案件过程中,负责公务员大量严重不当履职及违反程序的问题被查出。


◆无视申诉人意愿擅自结案……违规行为集大成


根据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审计结果,负责劳动监察官存在以下问题:▲擅自结案:尽管申诉人明确表示希望接受调查并推进案件,仍违背其意愿擅自作出结案处理。


此外,▲错误适用法理:该案件并非“不违背被害人意愿方可处罚”的犯罪,却被擅自认定为此类犯罪,未采取任何措施。


同时,▲以诱导再次申诉等方式不当履职:对于同一申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处理,反而诱导再次申诉,强迫投诉人经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另有▲擅自省略报告程序:任意省略上级阅览等程序,导致组织内部核查体系失效,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审计组表示:“已明确确认,负责人员的违规及过失行为直接侵害了投诉人的权益。”


◆时隔3年无法处罚……制度漏洞导致“轻描淡写处分”在即


问题在于,尽管已确认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却无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对该公务员提出实质性纪律处分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公务员法》第83条之二“纪律追责时效”,公务员违规行为的纪律追责时效自发生之日起为3年。由于结案行为发生于2021年4月,截至2024年4月已满3年,纪律追责时效早已届满。


依据大法院判例,纪律追责时效的起算点以“违规行为发生时”为准,因此即使后来通过审计或投诉发现违规事实,也无法重新延长时效。


因此,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表示,对于该负责人,计划仅作出机构层面可采取的身份不利措施中最严厉的“警告”处分。


警告并非纪律处分,而是一种行政处置,仅会在1年内对工作考核或绩效奖金等级调整等人事管理方面造成部分不利影响。


◆损失全由投诉人承担……亟须制定对策


遭遇申诉被不当结案并蒙受不利影响的投诉人,数年后才获得对负责人员违规行为的确认;而负责劳动监察官则因纪律追责时效消灭,躲在法律屏障之后逃避严厉处罚。


本应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雇佣劳动部内部竟发生此类压下案件、违反程序的事件,加之调查不充分和时效经过导致责任追究不了了之,预计今后将持续出现要求完善制度、修订纪律追责时效的呼声。



该案申诉人表示:“劳动监察官凭借特别司法警察官的优越地位,是否过于轻视投诉人,这让我深有感触。”其还称:“劳动监察官的此类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及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罪,我将抗争到底,洗清冤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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