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赠与税股价评估期限最长延长至6年6个月
新设生产性金融个人综合资产管理账户……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股息所得按9%单独计税

政府确定了针对为减少继承税和赠与税而故意维持低股价、即所谓“压低股价”企业的认定标准。最近6年内,按行业划分市净率处于后25%的韩国综指上市公司、处于后10%的科斯达克上市公司等将被列为对象。若最终被认定为压低股价企业,其计税标准将较现行至少提高30%,继承税和赠与税负担预计将加重。


财政经济部3日公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2026年税制改革方案》。资本市场领域的内容包括:完善压低股价上市股票的估值方法、新设生产性金融个人综合资产管理账户、针对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的新设税收优惠、整顿库存股税制体系等。


“压低股价”认定标准出炉……对6年市净率靠后上市公司加税↑[2026税制改革] View original image

最引人关注的是,为遏制上市企业故意压低股价行为而调整继承税和赠与税的部分。政府决定,将最近6年内市净率处于行业后25%的韩国综指企业、后10%的科斯达克企业视为疑似压低股价对象。此外,最近1年内曾出现重复上市、发行可交换债券等可能损害企业价值行为,且最近3年股价下跌30%以上的企业,也将被纳入对象范围。


一旦被归类为压低股价企业,用于核定继承税和赠与税的估值方式将趋严,税负预计也将增加。现行制度以继承或赠与前后各2个月、共4个月的平均股价为基础核算;改革方案则将估值期间最长扩大至6年6个月。具体而言,低市净率企业的继承财产价值,将按照“6个月前至6年6个月期间的平均股价”或“现行标准的1.3倍”中较高者确定。因损害企业价值行为而导致股价暴跌的企业,则适用“最近6个月至3年期间的平均股价”。


在现行制度下,长期以来一直有人指出,面临经营权传承的大股东为减轻继承税负担,可能故意压低股价等,对提升企业价值态度消极。此举被解读为旨在从根源上切断这种动机,以消除“韩国折价”。 是否属于压低股价对象,将经估值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最终决定。若纳税人能够证明企业价值下降存在正当理由,则仍可适用原有估值方式。目前,政府估算疑似压低股价企业最多约200家,占全部韩国综指和科斯达克上市公司的7.5%。


不过,市场在认同制度宗旨的同时,也不断有声音对推定压低股价企业的方式表示担忧。有观点指出,企业证明自身实际上并未操纵股价的负担也可能加重。汉阳女子大学税务会计系教授 Oh Moonsung 表示:“不能绝对相信市净率。即使没有压低股价,也可能被判定为处于压低股价状态并成为征税对象,这一点令人担忧,也会给承担举证责任的企业带来负担。”仁川大学经营学部教授 Hong Giyong 也强调:“由于韩国的继承税率最高,才会出现这种对压低股价的担忧。降低继承税率、扶持企业应当是更优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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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政府还将新设将税收优惠集中于境内投资的生产性金融个人综合资产管理账户。投资对象包括境内股票、境内股票型基金、国民成长基金及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等。缴存额度为每年2000万韩元、累计2亿韩元。利息和股息收入全部免税,青年型生产性金融个人综合资产管理账户还可对缴存金额的10%享受额外所得扣除。现有普通个人综合资产管理账户制度也将调整,例如允许将投资期限最长延至5年。


此次税制改革方案还纳入了扩大对风险投资和创新企业风险资本供给的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税收支持方案。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是一种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上市前创新企业等的公开募集基金形式投资工具。政府决定,截至2029年,对投资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产生的股息收入,在每年缴存金额1亿韩元的限额内适用9%的单独税率。



此外,政府还将根据修订后的《商法》整顿库存股税制体系。方针是,法人取得库存股时将其视为资本交易,并排除视同股息征税等,以提高《商法》与税法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在设立或转型为控股公司的过程中,通过实物出资取得的控股公司股票因合并而成为库存股后被注销的情形,也将适用延期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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