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需集结10%连锁加盟店即可与总部协商”……公平交易委员会立法预告《加盟事业法》施行令
“10%或1000人”以上赋予公共代表性
对不足30%的团体以“征集意见义务”加以补充
在即将实施赋予连锁加盟店主集体协商权的修订版《加盟事业法》之际,最大争议点——加盟店主团体的注册最低条件,最终确定为“全体加盟店的10%以上”或“1000人以上”。同时还制定了具体安全措施,以防止团体无序涌现及接连协商给总部经营造成干扰。
公平交易委员会3日表示,将分别对以此为核心内容的《加盟事业交易公平化相关法律施行令》修订案,以及《加盟店经营者团体注册及交易条件变更协商程序公告》制定案进行立法及行政预告。本次制定及修订方案是将于12月31日实施的修订版《加盟事业法》的具体执行标准,核心内容为“加盟店经营者团体注册制度”和“注册团体协商义务制度”。
《加盟事业法》通过后,在制定施行令的过程中,围绕注册团体的认可比例,总部方面(韩国特许经营产业协会等)以经营混乱为由主张“40%以上”,店主方面(全国加盟店主协议会等)则认为应降低成立门槛,要求“低于10%”,双方一直针锋相对。最终,公平交易委员会将注册条件确定为“10%以上”或“1000人以上”,采纳了店主方面的主张。不过,为减轻小型总部的负担,规定最低成员人数须为“30人以上”,因此加盟店不足30家的总部(占全体加盟店的12.2%)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制度实施后,已注册的店主团体可就指定必需品、价格上调、加盟费收取方式、广告及促销费用分担等交易条件,正式要求加盟总部进行协商。接到请求的总部须在14日内启动协商,并将会议记录保存3年。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将受到责令整改等强制性制裁。
不过,为防止团体大量涌现导致消耗性协商,制度还引入了缓冲机制。成员占比在10%以上且不足30%的团体,须事先向未加入的店主告知议题并征集意见。此外,已协商过的议题在180天内不得再次协商,其他议题也禁止在60天内追加提出请求;对于加盟店不足100家的加盟总部,该期限为90天。随着店主团体公共权力的强化,针对道德风险的处罚规定也得到明确:冒用他人名义、提交伪造或篡改材料办理注册,或总部不当介入并组建御用团体的,将立即取消注册。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对于立法及行政预告期间收到的意见,也将进行周密审查。为确保修订版《加盟事业法》顺利实施,将履行后续程序,并在年内完成施行令修订及公告制定工作。”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