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医疗健康专业企业英菲尼特医疗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合法。
英菲尼特医疗31日表示,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于24日就前共同代表A于2024年12月13日提起的确认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等诉讼,作出对原告A全部诉请不予受理及驳回的裁定。
该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中的4项条款,包括特别多数决议制度条款(第31条)及与黄金降落伞相关的条款(第38条),并选任了1名新任内部董事。
争议焦点在于,有关特别多数决议制度及黄金降落伞的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其表决法定人数是否符合要求。英菲尼特医疗原公司章程规定,只有在相关章程修订等事项以“影响经营控制权”或“敌意收购兼并”为目的,且经董事会确认时,才适用特别多数决议制度。
审判庭认定,A并不拥有独立的经营控制权。当时,最大股东索尔本持有约47%的股份,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原告持股比例仅约0.07%,且仅是负责公司实务的职业经理人。此外,当时也不存在敌意收购兼并,因此不能认定当时情况构成经营控制权争夺,相关情形也不能视为会影响经营控制权。
英菲尼特医疗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判决确认了该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均具合法性。今后也将按照合法程序及规定,积极应对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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