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电线入地工程分摊款并非服务对价”
驳回韩国电力公社上诉……仅认定实际支出的增值税

大法院作出终审判断:应地方政府请求,由韩国电力公社实施的电线入地工程中,地方政府承担的工程分摊款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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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日消息,大法院第三庭(审判长Park Youngjae大法官)近日在韩国电力公社针对平泽市提起的工程款请求诉讼终审中,维持了原审关于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韩国电力公社与平泽市于2017年3月签署履约协议,推进平泽市Seojeong-dong一带架空配电线路入地迁移项目。双方依据《电力事业法》相关法规约定,由平泽市分担电线入地工程费用的50%及道路修复工程费用的100%。


工程结束后,韩国电力公社要求在分摊款总额基础上加计增值税后支付,但平泽市以分摊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由拒绝支付。因此,韩国电力公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付分摊款及增值税。


一审未采纳韩国电力公社关于加收增值税的主张,判决平泽市仅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工程费用分摊款约8981万韩元。


二审同样认定,分摊款本身并非《增值税法》所称的“提供服务的对价”。不过,韩国电力公社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向分包企业等支付的约1.9亿韩元增值税,属于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因此平泽市应按分担比例承担。由此,平泽市应向韩国电力公社支付的金额增至约9364万韩元。



大法院的判断亦相同。合议庭指出:“依据电力事业相关法规,电线入地迁移项目的基本前提是由电力事业经营者在自身权限和责任下实施。”并裁定称:“即便与地方政府签订费用分担协议,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从地方政府收取的款项也不能视为提供服务的对价,因而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据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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