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使未从事中介行为而仅制作租赁合同书,但该文件被用于贷款诈骗,持牌房产中介人也须承担帮助诈骗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法律界7月26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审判庭(主审大法官 Seo Gyeonghwan)近日在贷款公司A起诉持牌房产中介人B要求赔偿损失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蔚山地方法院重审。
此案始于一起动员虚假承租人实施的全租房贷款诈骗。C等诈骗团伙招募承租人,伪造全租房合同等文件,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资金。
B仅听信C的一面之词,未实际从事中介行为便制作并交付了全租房合同;A依据该合同发放贷款后未能收回贷款资金,因蒙受损失而起诉B。
本案争点在于,B未提供中介服务而代为制作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因过失而帮助实施侵权行为。
此前,一审和二审均以难以认定B存在过失,且B的行为与A所受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但大法院未采纳这一判断。大法院认为:“持牌房产中介人未从事中介行为、仅制作并交付全租房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持牌房产中介人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可评价为便利C等人骗取贷款资金犯罪的帮助行为”。
大法院还补充称:“原审认为缺乏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过失,以及该过失与原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该判断对持牌房产中介人的注意义务、因过失而提供帮助等相关法理存在误解,或未完成必要审理,属于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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