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消费者院分析消费者损害救济案例
“合同解除·违约金”占比过半
调查显示,尽管实际见面并未实现,但仅因提供了对方个人资料便扣减见面次数等,与婚姻介绍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损害持续增加。
24日,韩国消费者院公布了对2023年至2025年受理的1236起婚姻介绍服务消费者损害救济案例的分析结果。其中,“合同解除·违约金”类占比最高,为56.1%(693起);其次是“未履行合同”,占39.2%(485起);“质量不满”占1.7%(21起)。
在“合同解除·违约金”类型中,较多案例涉及消费者中途解约时,经营者仅提供对方个人资料便扣减见面次数,或从约定总次数中扣除服务次数后按次计算使用费,导致退费金额较低。在接受调查的8家境内婚姻介绍机构中,有2家即使未实际见面,也仅凭提供对方个人资料扣减见面次数,适用了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此外,4家机构仅以口头方式约定无限次介绍,或在基本次数之外额外安排介绍的服务次数,却未将其写入合同,或在合同中限制约定次数。此类情况下,如果中途解除合同,消费者会依据口头说明内容、经营者则依据合同明示内容计算退款金额,因此频繁引发纠纷。
婚姻成功酬金及损害赔偿的索赔标准同样不明确。在接受调查的17家机构中,8家机构(境内7家、国际1家)设有婚姻成功酬金约定,但“婚姻成功”的认定标准并不清晰。部分机构将双方家长见面之日或确定婚期之时,而非婚礼当天视为婚姻成功;也有机构未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尤其是在9家国际婚姻介绍机构中,有7家规定,若消费者在婚事进行期间单方面放弃结婚或解除婚约,须向见面对象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但未明确所索费用的依据。
未在网站公布价格及保证保险信息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根据《婚姻介绍业法》第8条,婚姻介绍经营者如运营网站,应公布手续费、会费等信息,确保无论是否加入服务,任何人都能轻松查阅。然而,在运营网站的15家机构中,仅8家以便于所有人查询的方式公布了价格。4家未在网站公布价格或仅以价格区间标示,其余3家则要求验证联系方式或完成注册程序,限制用户查看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婚姻介绍经营者须投保保证保险,以保障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并应在网站公布保证保险金的索赔程序。然而,调查发现,13家机构的网站难以确认是否投保或保险有效期,另有1家未公布保证保险金索赔程序。
与境内外婚姻介绍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损害案例逐年增加,2023年为378起、2024年为409起、2025年为449起。韩国消费者院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建议接受调查的经营者确保合同内容与口头约定一致、使用现行标准合同条款、改善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并完善有关照片等会员信息使用的条款。同时,该机构提醒消费者:“见面次数等重要信息应写入合同,而非仅作口头约定”,“签约前应充分确认见面次数扣减、退款标准等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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