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定为客观上贬损社会评价”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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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争吵中对对方辱骂的行为,客观上不构成足以贬损社会评价的侮辱。


据法律界24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庭(审判长大法官 Shin Sukhee)近日撤销了原审对因涉嫌侮辱罪被起诉的A某判处罚金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邱地方法院。


2022年10月7日晚11时30分许,A某在大邱中区某公寓走廊内,因楼层噪音问题与邻居B某发生争吵。当时,A某在公寓管理处职员在场的情况下,朝B某辱骂“你这XX混蛋,连X都不会干”,因此被移送审判。


争议焦点在于,个人争执中相互使用的辱骂是否可能构成侮辱罪。一审法院认定A某罪名成立,判处罚金100万韩元。二审法院同样维持有罪认定。原审法院指出,双方辱骂发生在多名居民居住的公寓走廊,且处于大多数居民在家的深夜时段;此外,管理处职员在现场,因此足以认定具备传播可能性等公开性。


但大法院认为,应当严格解释刑法中“侮辱”的含义,未予采纳。合议庭表示:“判断某种表述是否构成侮辱,不应以其是否足以侵害对方个人主观感情或情感上的名誉感为标准,而应结合客观的各种情形,严格判断其是否足以侵害对方的外部名誉。”



法院接着补充称:“本案言论仅是被告人在情绪激动状态下表达对受害人负面感情时作出的简单辱骂,至多属于可能伤害受害人主观感情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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