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审计规定》部分修订案预告变更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须强制设立外部监督机构
为使审计质量较高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审计机构指定制度将进行改革。此外,为提升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将强制要求其设立由事务所外部人士组成的监督机构。
金融委员会24日表示,将就包含上述内容的《外部审计规定》部分修订案进行规定变更预告。这是对今年2月公布的提升会计与审计质量方案的后续措施。
对审计质量优秀事务所的激励机制将得到强化。金融委员会计划考虑资本市场增长及近期诉讼标的金额上升,将赔偿能力要求标准统一提高至原来的2倍,并引入等级上调特例制度,为实力雄厚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机会。
此前,只有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接受指定审计大型上市公司;今后,在审计质量评估中获得最高等级成绩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获指定审计资产规模属于高等级组允许范围内的上市公司。不过,获指定审计大型上市公司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对事故风险,须将赔偿能力储备提高至标准的1.5倍。
金融委员会还将强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计质量监督机构,以提升其审计质量。此前有人担忧,事务所内部作出的决策较重视短期盈利,而非审计质量管理。即使设有审计质量管理及监督机构,也仅由内部人员运营。为改善这一问题,将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设立独立的审计质量监督委员会。
委员会包括主席在内,过半数委员必须由独立外部专家组成。金融委员会计划借此使该委员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维护公共利益的制衡机构。
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代表董事及负责质量管理业务董事的资格要求也将提高。目前,审计机构代表董事的资格要求为拥有10年以上会计处理或外部审计经历;今后,代表董事须具备7年以上外部审计经历,负责质量管理业务的董事须具备5年以上外部审计经历。此举旨在纠正仅凭会计处理咨询等经历、没有外部审计经验也能成为代表董事的惯例,因其不符合审计机构注册制度的宗旨。
本修订案将自24日起至2026年9月2日进行规定变更预告,随后经证券及期货委员会和金融委员会表决等程序后实施。修订案全文可在金融委员会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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