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修法以来至今仍未制定
宪法法院作出裁定称,未制定关于在少年院学校任职的一般职公务员教师工龄认定的细则,放任其待遇低于其他教师,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23日下午2时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以法官6比3的意见作出决定,确认总统依据《保护少年法》第30条第2款的授权,未以总统令制定少年院学校教师工龄相关规定的行政立法不作为违宪。
现行《保护少年法》规定,少年院学校以一般职公务员身份任用的教师,其工龄、培训及履职等所需事项由总统令规定。该法尤其明确指出,应使这些教师获得与依据《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公务员法》任用的教育公务员教师同等的待遇。然而,政府仅在《保护少年法实施令》中规定了教师培训和履职事项,自2004年修法以来,至今未制定作为薪级核定依据的工龄相关规定。
宪法法院裁定称:“本案法律条款赋予少年院学校教师以获得与教育公务员教师同等工龄评价为前提、领取相应水平报酬的权利”,“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总统令,导致申请人在核定薪级时未能充分反映工龄,这已超出单纯期待利益,构成对宪法所保障财产权的侵害。”
宪法法院还认为,法律明确要求给予同等对待的对象,却放任其受到区别对待,侵犯了平等权。政府方面主张,鉴于少年院这一设施的特性,教师的工作性质可能与普通教师不同;但宪法法院认为,少年院学校教师的本职工作是实施小学及中等教育,因此不足以成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正当理由。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法官Jeong Hyeongsik、Kim Bokhyeong、Jo Hanchang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应驳回该审判请求。他们指出,由于适用于身为一般职公务员的少年院学校教师的《公务员薪酬规定》已经存在,因此这并非完全没有规定的“真正立法不作为”,而属于既有规定不完整的“不真正立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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