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腕受伤却适用腿部、脚趾伤残等级标准
"应适用符合法令规定身体部位的标准"

一项行政复议决定指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对服役期间手腕受伤的因公伤残军警适用腿部、脚趾伤残等级标准,而非手腕伤残标准,并作出未达到等级标准的处理,属于违法。


国民权益委员会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23日表示,已撤销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办事处针对手腕伤情错误适用伤残等级标准,并判定未达到等级标准的等级认定处理。伤残等级是指军人、警察、消防公务员等因执行公务受伤或患病后退役,按照日常生活活动障碍程度、依据不同身体部位标准划分为1级至7级的制度。


世宗政府办公楼国民权益委员会。Kim Hyunmin记者

世宗政府办公楼国民权益委员会。Kim Hyunmin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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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在服役期间左手腕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受损,接受重建手术后,申请为登记因公伤残军警而进行复审体检。实施体检的B医院认定A某手腕关节存在轻度功能障碍,并判定其为相当于手臂及手指残障的7级伤残等级。


但负责最终审议的退役军人事务审查委员会,对手腕伤情适用了腿部及脚趾残障标准,以活动范围受限、关节不稳定等为由,审议并表决认定其未达到等级标准。管辖的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办事处据此通知A某不符合因公伤残军警资格。


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认定,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的处理违法。其判断依据包括:退役军人医院专科医师认定手腕关节活动范围受限及功能障碍,并适用了手臂及手指残障标准;退役军人事务审查委员会却针对手腕伤残适用了腿部及脚趾残障标准进行审议;即使伤残等级的最终认定权归退役军人事务审查委员会,也应适用与相关伤情相符的法定标准。



国民权益委员会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席Jo Soyoung表示:“伤残等级认定与国家有功人员等的权利直接相关,应准确适用相关伤残部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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