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控股公司及企业集团政策相关规避法律行为
同时完善亲属独立经营制度等
公平交易委员会将严厉打击大型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的企业风险投资(CVC)通过外部基金对禁止投资的公司进行迂回投资,或借助特殊目的公司(SPC)实质上为关联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规避法律的行为。亲属在分离后又回归担任关联公司高管、借此不断规避总裁家族利益输送监管的监管盲区,也将一并得到整治。
明确CVC基金规避出资、借SPC迂回债务担保属于“规避法律行为”
公平交易委员会23日表示,已制定以此为核心的《公平交易法实施令修正案》,并将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至9月1日。修正案重点大幅加强对涉及控股公司及企业集团政策的规避法律行为监管,并完善亲属独立经营制度。
首先,将新增一般控股公司旗下CVC的规避法律行为类型。根据现行法律,随着金融与产业资本分离限制放宽,允许持有CVC,但严禁其投资于同一人(总裁)及其亲属出资的公司、关联公司和属于需披露企业集团的公司。然而,此前仅限制CVC直接投资或通过自身担任普通合伙人(GP)的基金进行投资;对于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参与外部基金、再由该基金投资总裁家族公司等的迂回出资方式,监管较为困难。
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通过此次修正案,明确将CVC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于主要目的为投资禁止投资对象的基金的行为,列为实施令中的“规避法律行为”,从源头阻断其被滥用于扩张控制力。
同时,也将堵住限制相互出资企业集团所属公司借道进行债务担保的漏洞。现行法律禁止就金融机构信贷为关联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部分大型企业一直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C)从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后贷给关联公司,再由其他关联公司承诺承担SPC债务的方式规避监管。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将此类以SPC为媒介的行为新增并补充为实施令所禁止的规避法律行为。
新增撤销亲属独立经营依据……消除总裁家族利益输送监管盲区
利用亲属独立经营制度漏洞规避总裁家族利益输送监管的行为,也将被全面封堵。目前,即使获得亲属独立经营认定、从企业集团分离的亲属公司日后重新被纳入关联公司,且该亲属担任同一人一方关联公司的高管,只要不符合条件的事由发生在2021年12月30日之前,依据禁止追溯适用原则,也无法将该亲属重新纳入“同一人关联方”。因此,即便总裁家族持股比例合计超过20%,亲属仍可能因未被纳入同一人关联方,而被排除在《公平交易法》规定的“禁止向特殊关联方提供不当利益(利益输送监管)”对象之外。
公平交易委员会新增了相关规定:对于因获得亲属独立经营认定而被排除在同一人关联方之外、但正在关联公司担任高管的亲属,可撤销其独立经营排除决定。尤其规定高管再次任命及延长任期时也可适用,以封堵规避监管的可能性。
此外,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同步推进法律条文整理工作,包括删除因《大型流通业法》制定而形同虚设的有关大型零售店业不公平交易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以及将“资产负债表”术语修订为“财务状况表”等。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将充分审查在立法预告期间提交的利益相关方及有关部门意见,随后经法制处审查等程序后,确定并实施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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