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履职”公务员最低降薪……发表仇恨言论最高开除公职
人事革新处强化公务员处分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玩忽职守的管理者也须承担监督责任……仇恨言论不得因表彰减轻处分
今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放任工作等消极履职的公务员,最低将受到降薪处分。对于针对个人或特定群体使用仇恨言论的公务员,将适用单独的处分标准,最高追究至罢免责任。
23日,人事革新处表示,将对包含上述内容的《公务员处分令施行规则》修订案进行立法预告。修订规定将在完成立法预告、法制处审查等程序后,于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案重点提高对负有作出特定处置或实施特定行为义务却未履行的失职、不履职及消极履职行为的处分力度。
现行规定将失职、不履职违纪行为与性质不同的扰乱会计秩序违纪行为一并规定,今后将把前者划分为独立的违纪类型。处分裁量的最低标准也将由训诫上调一级至降薪。
对于消极履职行为,最低处分标准同样将由训诫强化至降薪。消极履职是指因失职或怠于履职而侵害民众权益,或导致国家财政损失的行为。
修订案还将把管理者的监督责任明文化。此前,与消极履职不同,对于失职、不履职违纪行为并无明确规定追究管理者的监督责任;今后,如认定管理者疏于履行监督义务,也可能一并承担处分责任。
此外,将新设针对公职人员仇恨言论的单独处分标准。此前,仇恨言论没有独立的处分标准,一直适用品行维持义务违规中的“其他”项目。
修订案规定,若因仇恨言论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品行,可处以降薪至罢免的处分。即使涉事公务员曾获得政府表彰,也将限制以此为由减轻处分。人事革新处预计将综合考虑仇恨言论的对象与内容、重复性、传播影响力及其对履行公职造成的影响等,决定处分力度。
人事革新处处长Choi Dongseok表示:“将确保对以消极履职逃避责任的公职人员适用严格标准。我们将通过强化对消极履职及仇恨言论的处分标准,建立符合民众期待与时代潮流的公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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