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总统主持国务会议
讨论企业社会公益活动时称:“只要与职务有关,就全都会被追究”
法务部次官称:“过去有过起诉案例……现实负担确实存在”
还提及“重新审视滥用职权罪”……“为积极工作,应减轻处罚负担”

李在明总统21日表示,应整顿现行侦查和起诉惯例:政府部门与企业协商并促成其向公益机构捐款的行为,甚至可能以第三方受贿罪受到处罚。其指出,若仅因公职人员牵线主管企业开展社会贡献活动便面临刑事责任风险,公益项目本身可能受到抑制,因此要求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指引。


李在明总统21日在青瓦台举行的国务会议上发言。2026.7.21 韩联社供图

李在明总统21日在青瓦台举行的国务会议上发言。2026.7.21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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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统当天在青瓦台主持的国务会议上听取促进企业社会贡献方案汇报后表示:“目前检方对第三方受贿罪的适用,认为只要与职务有关,即使与企业讨论并使其向作为第三方的公益机构捐款,也一概构成有罪。”他称:“无论如何都必须理清这一问题。”


上述发言出现在统一部长官Chung Dongyoung介绍企业社会贡献典范案例的过程中。Chung Dongyoung说明,为教育脱北居民子女的黎明学校在首尔江西区一处废校旧址建设新校舍时,现代汽车集团在总计160亿韩元的建设费用中提供了60亿韩元支持。


对此,李总统先是意味深长地玩笑称“这很可能构成第三方受贿”,随后指出:“各部门只要与和主管事务稍有关联的企业沟通,使其向第三方公益机构捐款,按照目前的概念就都会成为第三方受贿。”


他接着批评称:“由于出于政治目的运作刑罚制度,才会到了这种地步。只要与主管事务相关的人交谈,该人向公益机构提供了什么,而相关企业的待解决事项又与部门业务有关,就会全部被牵连。”他还表示:“硬要追究就能追究。公职人员开展公益活动本身都可能成为问题,因此终究应当完善相关指引。”


法务部次官Lee Jinsu回应称:“过去曾有检方将此类案件按第三方受贿罪定性并提起公诉。尽管第三方受贿罪以不正当请托为构成要件,但受既有解释影响,现实中确实存在负担。”


不过,按照现行判例,仅凭公务员职务与企业捐赠之间存在关联,并不会立即构成第三方受贿罪。要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第三方受贿罪,公务员须就职务事项接受“不正当请托”,并使他人向第三方提供金钱、财物或利益。不正当请托不必以明示方式作出,但当事人之间必须对职务处理与向第三方提供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具有共同认知或默示谅解。大法院也曾判示,不能仅因公务员率先要求捐款,或企业实际上完成捐款,就认定存在不正当请托。


不过,李总统当天的发言被解读为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促进企业社会贡献,需要更具体的标准,以区分公益性捐赠与具有职务对价性质的迂回贿赂。在政府扩大连接企业与公益机构的社会贡献平台之际,也应明确公务员劝导捐赠若与企业许可审批或监管待办事项挂钩时,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边界。


此外,李总统本人此前曾因城南FC赞助金疑云、Ssangbangwool对朝汇款疑云等案件,以涉嫌第三方受贿被起诉。因此,此次发言也可能被解读为针对曾适用于其自身的检方法理及侦查惯例所发出的信息。检方认为,解决企业待办事项或支持京畿道对朝项目,与向第三方提供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但李总统一方一直反驳称,这是将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构成为犯罪的政治性起诉。


青瓦台首席发言人Kang Yucheong表示,在随后举行的非公开会议上,李总统称,为使积极行政成为公职社会的普遍文化,有必要重新审视滥用职权问题。李总统提及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并向审计院院长询问:“我知道在作出政策决定前,审计院可以提出事前意见,目前引入了哪些制度?”同时要求完善相关制度。



李总统还要求总理Han Seongsuk“研究减轻公务员为自发、主动、积极开展工作而承受的处罚负担的方案”。对此,法制处处长Cho Woncheol答复称:“法制处内已新设咨询局,为多个部门提出的法律相关问题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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