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统主持国务会议
讨论企业社会贡献时称:“只要与职务有关联,就都可能被牵连”
法务部次官称:“过去有过起诉案例……现实负担确实存在”

李在明总统21日表示,应整顿现行侦查和起诉惯例,即政府部门与企业协商并促成其向公益机构捐赠的行为,也可能以向第三方行贿罪受到处罚。他指出,若仅因公职人员牵线主管企业开展社会贡献活动,便面临刑事责任风险,公益项目本身可能受到抑制,因此要求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指引。


李在明总统21日在青瓦台举行的国务会议上发言。2026.7.21 韩联社供图

李在明总统21日在青瓦台举行的国务会议上发言。2026.7.21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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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明当天在青瓦台主持国务会议,听取激活企业社会贡献活动的方案汇报后表示:“目前检方对向第三方行贿的适用思路是,只要与职务存在关联,即使同企业讨论后使其向作为第三方的公益机构捐款,也一概认定有罪。”他称,“无论如何都必须理清这一问题。”


上述发言出现在统一部长官Jeong Dongyoung介绍企业社会贡献典范案例的过程中。Jeong Dongyoung说明,为教育脱北者子女的黎明学校在首尔江西区一处废校旧址建设新校舍时,现代汽车集团在总计160亿韩元的建设费用中提供了60亿韩元支持。


对此,李在明先以意味深长的玩笑称“这很可能属于向第三方行贿”,随后指出:“各部门若同与主管事务哪怕仅有些许关联的企业沟通,使其向第三方公益机构捐赠,按照当前的概念,都会构成向第三方行贿。”


他接着批评称:“由于出于政治目的运作刑罚制度,才到了这种地步。与主管事务相关的人交谈后,该人士向公益机构提供了某些东西,若该企业面临的问题与部门业务相关,就会全部被追究。”他还表示:“真要追究就都能追究。公职人员开展公益活动本身也可能成为问题,因此终有一天必须完善相关指引。”


法务部次官Lee Jinsu回应称:“过去检方曾将此类案件适用向第三方行贿罪并提起公诉。虽然向第三方行贿罪以不正当请托为构成要件,但受既有解释影响,现实中确实存在负担。”


不过,依据现行判例,仅因公职人员职务与企业捐赠之间存在关联,并不会立即构成向第三方行贿罪。要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向第三方行贿罪,公职人员必须因职务关系接受“不正当请托”,并使他人向第三方提供财物或利益。不正当请托虽无须明确作出,但当事人之间必须对职务处理与向第三方提供财物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存在共同认知或谅解。大法院也曾判定,不能仅因公职人员首先要求捐赠,或企业实际上完成了捐赠,就认定存在不正当请托。


不过,李在明当天的发言被解读为提出问题:若要激活企业社会贡献活动,需要更具体的标准,以区分公益性捐赠与具有职务对价性质的迂回行贿。其意在于,政府在扩大连接企业与公益机构的社会贡献平台的同时,也应明确公职人员劝募捐款若与企业的许可审批、监管等悬而未决事项挂钩时,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边界。



此外,鉴于李在明本人曾因城南FC赞助金疑云、双铃集团对朝汇款疑云等案件,以向第三方行贿嫌疑被起诉,此次发言也可能被解读为针对曾适用于其本人的检方法理和侦查惯例。检方认定,企业解决自身悬而未决事项或支持京畿道对朝项目,与向第三方提供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但李在明方面一直反驳称,这是将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构成为犯罪的政治性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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