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240亿韩元无偿增资”控股家族持股数量翻倍猛增……东远:“为何要缴35亿韩元税?”
“东远乳制食品·东远F&B”股份交换获利约277亿韩元
东远产业无偿增资强化创始人家族控制力
法院:“股票转让收益用于股东分红也应征税”……最高法院正式审理
据了解,东远产业因将通过关联公司股份交换获得的资金,以免费股票(无偿增资)形式分配给控股家族,是否应征收“股息所得税”而与税务机关展开诉讼。一审、二审均判东远产业败诉,目前案件正在最高法院审理。近期,为解决重复上市而实施的“全面股份交换”日益频繁,最高法院的裁决备受关注。
阿视亚经济23日综合采访获悉,首尔高等法院行政1-3部今年2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东远产业针对瑞草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请求撤销征收股息所得税处分等”诉讼上诉。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东远产业不服二审判决并提起上诉,随着本月20日不予审理期限届满,最高法院将对案件展开实质审理。不予审理是指最高法院认定下级法院判决不存在问题时,可在受理上诉后4个月内不经进一步审理而驳回上诉的制度。
通过“股份交换”完成“东远家族”控制架构
曾为东远集团控股公司的东远企业,2010年以股份交换形式,将其持股100%的东远Dairy Food转让给当时的上市公司东远F&B。股份交换后,东远企业持有东远F&B的股权比例由原先的50.25%(157万4890股)增至59.6%(229万9863股);东远F&B则新发行72万4973股普通股,配发给东远Dairy Food的最大股东东远企业。
在此过程中产生约277亿韩元的差额收益,东远集团将其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此后,东远企业于2015年针对资本公积金中的约240亿韩元实施无偿增资,控股家族及股东因此取得637万7000股免费股票。当时,东远企业的股份由创始人、会长Kim Jaecheol(现名誉会长)持有24.5%,其次子、副会长Kim Namjeong(现会长)持有67.98%,其余股份由亲属、东远育英财团及南道奖学会持有。通过此次无偿增资,Kim名誉会长持有的东远企业股票数量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由约130万2000股增至约286万4000股;Kim会长则由约361万2000股增至约794万8000股,均接近翻倍。
此后,东远集团于2022年11月将东远企业吸收合并至其子公司东远产业,使东远产业成为集团控股公司。为解决东远产业与核心食品子公司东远F&B同时在股市上市的“重复上市”结构,东远产业于2024年4月实施全面股份交换,以将东远F&B纳入子公司。此后,东远F&B股东通过股份交换程序获得东远产业股票,东远F&B则退市,成为东远产业持股100%的非上市子公司。此举相当于解决了复杂的重复上市问题,并统一了控股公司体制。
目前,东远集团由接替Kim名誉会长的Kim会长领导。东远产业约78%的股份由Kim名誉会长、Kim会长等控股家族持有,其中Kim会长持股更达53.7%,形成大股东掌控整个集团的架构。
东远:“无偿增资为何要缴税?”税务机关:“以公司盈余实施无偿增资”
东远产业认为,以资本公积金实施的无偿增资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股息”,因此未缴纳股息所得税。所谓视同股息,是指企业经营成果形成的盈余中留存于公司内部的利润返还并归属于股东或出资人时,尽管其形式并非现金分红,但实质上产生了与获得现金分红相同的经济利益,基于税负公平原则,税法将其视为股息并予以征税。
相反,税务机关认为东远产业的无偿增资以公司持有的利润为财源,因此征收约35亿韩元的股息所得税。东远产业缴纳股息所得税后,认为其与税务机关对视同股息存在不同解读,决定诉诸法院寻求裁决。庭审中,东远产业方面主张:“即使属于商法或会计上的盈余,只要未因股份交换产生税法上的盈余,即便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本公积金为财源实施无偿增资,股东取得的免费股票从根本上也仅是‘未实现收益’,不属于视同股息的征税对象。”
但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法院认为,如同对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票股息征收股息所得税理所当然,对以股票形式派发的股息征收股息所得税也符合公平原则。一审和二审合议庭判决称:“将股票转让收益以现金形式持有后支付给股东,与将股票转让收益计入资本金、实施无偿增资后向股东配发股票,二者仅存在形式差异,实质上应评价为相同。”
一名曾任首席法官的A律师表示:“向股东发放现金股息时,资金不再留在公司,而是转移至股东手中并被全部消费;但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分配相当于股票转让收益的资金时,资金仍留在公司。”他称,“公司持有的资金是否没有流向外部、而是被留存下来,预计将成为最高法院审理的争点。”
对此,东远产业相关人士表示:“这是源于对视同股息不同解读的诉讼。鉴于存在解释上的差异,提起诉讼旨在将其作为争点进行讨论。案件将由最高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因此我们将谨慎等待最终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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