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课题”国会研讨会
有观点指出,随着政权更迭,房地产税制大幅变动,削弱了政策实效性。房地产已成为社会成员高度关注的资产,而税制缺乏一贯性,很可能降低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纳税遵从度。
庆北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Lee Dongsik 20日在东川财团等主办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课题”研讨会上表示:“纵观韩国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没有任何一项税制延续了10年。因此,市场参与者也不信任政府,甚至无视政府。”
根据Lee教授整理的资料,自近代以来的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土地和住宅价格暴涨,各类税制相继出台。1968年,受京釜高速公路建设和江南开发影响,地价一年内上涨超过50%,当时引入了房地产投机抑制税。1978年前后,市场趋于不稳定,政府将建筑物部分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提高至与土地相同的水平,同时开始实行对两年内转让及未登记转售行为加重征税的制度。这被视为政府首次通过税制应对住房市场的案例。
此后,政府根据市场状况,以多种方式运用税收制度,包括土地过度持有税(1986年)和住房需求促进政策(1997年)等。Lee教授指出,2005年引入的综合房地产税,以及此后随政权变化反复放宽和收紧的政策、根据是否拥有多套住房而差别加重征收资本利得税等,均是政府利用税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案例。
Lee教授表示:“由于税法修订过于仓促,法律修订往往不够成熟。多套住房持有者即便面对复杂税法,也能在专业人士帮助下规避损失,反而普通民众受损的情况较多。”针对调整对象地区内一户拥有两套住房的课税特例规定,以及综合房地产税按家庭合并计税制度所引发的争议,也与此一脉相承。他还指出,因税负过重引发纳税人反弹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首尔市立大学教授Park Hoon解释称:“持有税越被用作短期经济应对和政治工具,纳税人的可预测性及对制度的信任就越会受损,这是过往经验留下的教训。”Park教授分析称,由财产税和综合房地产税构成的双轨课税体系、公告价格和公平市场价值比率等计税标准的核定,以及对未实现收益征税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延世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Lee Junggyo表示:“房地产市场过热时,政府采取上调(资本利得税)税率等政策;市场低迷时,则通过减免税收加以应对。政府一直将税收作为房地产对策的核心政策,但结果表明,仅靠税收稳定房价存在局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