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高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法院:“难以预见死亡……仅暴行罪成立”
因公寓楼栋代表之间发生争执而引发的殴打致1人死亡案件中,作为加害者的40多岁楼栋代表在二审中也被判定对暴行致死罪名无罪。
据韩联社20日报道,水原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高等法院法官 Shin Hyeonil)当天在对因涉嫌暴行致死罪被起诉的A某进行二审宣判时,驳回检方和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仅认定暴行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A某于2024年2月28日晚7时40分许,在京畿道平泽市某公寓管理办公室内,因违法停车贴纸张贴等问题开会时发生冲突,涉嫌殴打另一名50多岁的楼栋代表B某,因而被移送审判。当时,A某走出管理办公室后,用拳脚等击打B某的面部等部位。此后,B某走了几步便倒地,被送往医院后因急性心脏性死亡去世。
检方认为受害人因A某的暴行死亡,遂以暴行致死罪起诉。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暴行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认为A某无法预见死亡结果。一审法院此前说明:“受害人平时没有特殊基础疾病,体格也比被告更大,据此很难轻易预料其会因殴打而死亡。”
二审法院判决称:“根据目击者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曾用脚踢受害人的面部,但其当时疑似被同行人员抓住身体,难以竭尽全力猛踹。”法院还表示:“即使参考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的鉴定,也不能断言暴行程度足以威胁受害人的生命。尽管面部可能属于致命部位,但结合被告在身体受控制状态下踢踹等情形,难以认定被告能够预见受害人会因其暴行死亡这一事实已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说明了判决暴行致死罪无罪的理由。
对于普通暴行罪的量刑理由,法院补充称:“考虑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受害人先击打了被告的面部。”同时综合考虑了犯罪具有一定偶发性、被告对自身错误进行反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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