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绩效奖金适用门槛等规则细致
需明确营业利润、税后利润等标准
股票、现金支付等也应予以厘清

编者注如何分配企业业绩,如今已超出劳资谈判范畴,成为整个产业界的热点议题。始于半导体行业的与营业利润挂钩的绩效奖金争议,已蔓延至汽车、造船及信息技术(IT)行业,甚至发展为分包商工会要求总包商分配收益。可是,讨论仅聚焦于能多拿多少,而对于应由谁依据何种原则和程序分配业绩,尚未形成社会共识。在谈论美式绩效报酬的同时,为其提供支撑的就业灵活性或按产业划分的分配标准却被排除在讨论之外。缺乏原则的业绩分配,越过企业内部差距,演变为产业生态系统和社会矛盾的可能性正不断增加。阿视亚经济将通过专家访谈和专栏,审视“N%绩效奖金”争议向社会提出的课题。

有建议指出,作为绩效奖金争议的下一步课题,应在产业层面细致制定分配规则。仅规定利润增长时应分配的份额,却不确定业绩下滑时应承担的份额,这种结构必然会令争议反复出现。美国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与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nited Auto Workers)的集体协议被提及作为参考案例。


明知大学名誉教授Lee Jonghun解释称:“美国大型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中,基本工资谈判一页便可结束,但绩效奖金适用门槛、共享比例上限等均由极其细致且厚重的规则手册构成。”即便在工会谈判能力最强的工作场所,分配规则也会以文件形式进行细致梳理。


“N%绩效奖金”留下的课题]②应在产业层面制定细致的分配规则 View original image


Lee教授指出,应先确定基准指标。是营业利润还是税后利润、超过何种水平才发放、超额部分分配百分之几、以现金还是股票支付、如何设定事业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差异,均是规则的构成要素。Lee教授称:“在尚未适当明确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本次谈判就结束了。”


门槛值(threshold)的设计也被列为课题。三星电子此次达成的协议采取如下结构:DS部门实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业利润后,以劳资双方商定的业务绩效乘以既定比例,计算绩效奖金资金。相比之下,美国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虽因企业而异,但也有不少案例仅对超过一定水平的利润适用分配比例。专家指出,在一旦跨过门槛、绩效奖金资金便大幅增加的结构下,企业调整收入确认或合同签订时点的动机可能增强,因此门槛设计十分重要。


决定以本公司股票发放绩效奖金的部分,也被指出未来可能引发问题。如果股票发行未获董事会通过,协议履行可能受阻。Lee教授称:“既然已在工会与集体协议中作出规定,便具有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履行”,“最终,公司承担债务、劳动者享有债权,因此也可能诉诸诉讼。”


还有观点认为,必须建立令人信服的决策程序。韩国经营者总协会劳动政策本部长Hwang Yongyeon表示:“美国主要大型科技企业均由董事会决定,并由有管理层参与的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进行分配;德国虽在职工委员会讨论,但也通过董事会事先批准发挥管控作用。”有观点指出,随着分配规模扩大,若不具备相应程序,结果将取决于当年的谈判能力。


“N%绩效奖金”留下的课题]②应在产业层面制定细致的分配规则 View original image


分配范围应扩大至何种程度,也被列为尚待解决的课题。人们担忧,若绩效奖金分配仅止于总包商和工会成员之间,劳动市场的双重结构反而可能进一步加深。



福利国家社会政策委员Jeong Seungil主张:“不应将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仅积存在大企业内部,或仅作为工会成员的绩效奖金消费,而应设立半导体生态系统基金,与合作企业共享。”原因在于,利润率较低的分包企业难以自行筹集用于人才培养和福利的资金。如果中小企业培养的有经验人才被大企业吸纳的结构固化,合作企业甚至可能失去培养人才的动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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