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供水泵噪音超标
法院:“应支付房屋买卖款及损害赔偿金”

法院作出判决称,卖方明知公寓地下机械室持续产生严重噪音,却向买方隐瞒该事实并签订买卖合同,买方解除合同正当。


据韩联社19日报道,全州地方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Cheon Muhwan)在公寓买方A某针对卖方B某提起的解除买卖合同等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

全州地方法院全景

全州地方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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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源于A某与B某于2024年12月23日签订的一份公寓买卖合同。A某向B某支付4800万韩元,购买了位于全罗北道全州市完山区的一套公寓,随后更换壁纸和地板材料,布置新家。然而,拥有住房的喜悦很快消失。这套公寓的客厅、主卧和小卧室每天均会发生8次、每次约持续10至16分钟的巨大噪音。尤其是小卧室的噪音,已大到超过《共同住宅管理法》和《噪音与振动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值。


噪音源于公寓地下机械室内安装的供水泵。每当水泵运转时,A某都会因仿佛整间房屋都在震动的噪音而备受折磨。不堪其扰的A某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称“该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不动产发挥基本功能”。



合议庭指出:“作为卖方的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曾居住于该公寓,因此已经知道或必然会知道存在噪音。尽管如此,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此事;若原告知道噪音的存在,看来不会签订买卖合同。”合议庭接着表示:“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解除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恢复原状款项,以及因精神痛苦造成的慰问金。”不过,合议庭认定,仅凭原告提交的材料,尚不足以确认其确实支出了更换壁纸、地板材料及登记手续费等费用,因此仅将房地产经纪人佣金认定为损失金额。据此,合议庭判决B某向A某支付公寓买卖价款4800万韩元及损害赔偿金426万韩元等,共计5226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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