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定制急诊患者转运体系扩大至全国……按病情严重程度指定医院
保健福祉部就《急救医疗相关法律施行令》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
为设立中央及广域急救医疗状况室提供依据
今后,各市、道可根据地区特点,按照急诊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和疾病类型,运行选择适宜转运医院的转运体系。
保健福祉部16日表示,将就包含上述内容的《急救医疗相关法律施行令》部分修订案进行立法预告,预告期截至下月10日。
此次修订案是为将今年3月至5月在光州、全北、全南实施的“急诊患者转运体系创新试点项目”成果推广至全国而采取的后续措施。据保健福祉部介绍,试点结果显示,重症急诊患者日均死亡人数及现场滞留时间均有所减少,证实了以地区为中心的转运体系具有成效。
修订案首先规定,市、道知事在制定和实施地区转运体系时,可根据地区特点,指定与急诊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及疾病类型相适应的转运医院,并纳入对急救医疗机构收治能力的确认程序。此外,重症患者由中央、广域急救医疗情况室或急救情况中心决定转运医院;中度患者由急救情况中心决定;轻症患者则由119急救队员在现场判断并指定转运医院。
为支持重症患者快速转运及医院之间的转院,法令还明确了设立中央、广域急救医疗情况室的法律依据。同时,为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协作,可向情况室派驻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务员。
修订案还将具体明确急救医疗机构可正当拒绝或回避提供急救医疗的事由,例如因设施、设备或人力不足而无法实施紧急处置,或缺乏能够对重症创伤、心脑血管疾病等重症急诊患者进行最终治疗的专业人员。急救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存在此类正当事由时,应立即告知中央、广域急救医疗情况室,接收到的信息将实时提供给急救情况中心。
急救医疗机构的职责也将进一步明确。区域急救医疗中心将以重症患者诊疗为主,地区急救医疗中心以中度患者诊疗为主,地区急救医疗机构以轻症患者诊疗为主,通过区分功能,提高有限急救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此外,修订案还明确规定“转运”与“最终诊疗”的概念,强化急救医疗机构评估程序,并纳入将评估结果反映于各类政策实施的依据。
保健福祉部计划在立法预告期间征集公众意见后确定修订案。相关意见可于8月10日前通过保健福祉部急救医疗科或国民参与立法中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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