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虑受害儿童福祉,判处缓刑”

因生活困难等原因杀害小学女儿并试图自杀未遂的一对30多岁夫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据韩联社15日报道,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当天以违反《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罪,判处30多岁夫妇A某和B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法院还责令二人接受40小时防止儿童虐待再犯教育课程及保护观察,并将认真履行抚养子女责任列为特别遵守事项。


因生活困难试图杀害女儿的30多岁夫妇……获判缓刑的原因 View original image

此前,A某夫妇因生活困难、抑郁症等原因,于今年1月两次试图杀害其上小学的女儿C某,遭羁押起诉。二人也试图一同自杀,但包括C某在内的所有人均恢复意识,最终未遂。A某夫妇还被控在试图杀害后,未将出现言语含糊等异常症状的C某送医,构成监护失职。


法院谴责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但考虑到受害儿童仍思念父母,以及年迈祖父母在抚养方面面临困难等因素,决定从轻判处缓刑。


法院表示:“被告人作为受害儿童的父母,背弃应尽义务并企图剥夺其生命,性质恶劣,具有高度可谴责性。韩国国内有时会将此类事件称为‘共同自杀未遂’,并以怜悯目光看待,但在评价刑事责任时,必须明确这是‘父母杀害子女后试图自杀’。”


法院接着表示:“本案中,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是关系到受害儿童福祉的极其重要因素。负责抚养的祖父母以年迈所致的现实限制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受害儿童也因与被告人分离而感到情绪不安,这些因素均得到特别考量。”并说明了量刑理由。



法院强调:“请深刻铭记,曾遭被告人试图杀害的受害儿童,被积极纳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考量因素。应努力履行好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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