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979起,移交侦查机关93起
企业占比过半,但个人违规也呈增长趋势

2025年,个人和企业违反《外汇交易法》的案例超过1000起,罚款、移交侦查机关等制裁措施接连实施。其中,因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未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而被查处的案例最多。


金融监督院14日表示,2025年该院查处的外汇交易违规案例共计1072起。其中,979起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其余93起被移交侦查机关。


处置案件总数虽较2024年(1137起)减少,但与2022年(702起)和2023年(786起)相比,仍处于较高水平。


按交易主体划分,企业631起,占58.9%;个人441起,占41.1%,企业占比较高。不过,针对个人的处置数量从2022年的317起、2023年的341起、2024年的386起,增至2025年的441起,呈持续增长趋势。


按交易类型划分,境外直接投资478起,占44.6%,数量最多;其后依次为资金借贷161起,占15.0%;房地产交易97起,占9.0%;证券交易88起,占8.2%。


违规类型中,违反新增申报义务的案件为577起,占53.8%,超过半数。其后依次为违反变更申报、报告义务372起,占34.7%;违反事后报告义务99起,占9.2%。


从实际查处案例看,有企业将已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中国当地法人留存收益转为注册资本并追加投资,却未在3个月内向外汇银行报告。金融监督院说明,依据相关法规,境外直接投资即使仅投资或追加投资1美元,原则上也应向外汇银行提前申报或在期限内报告;即便是出资转换等没有实际资金流动的情况,同样会产生申报、报告义务。


在资金借贷方面,存在延长向境外法人提供贷款的到期日却未进行变更申报的情况。在境外房地产交易方面,发现有出售美国房地产后未提交处置报告书的案例;在证券交易方面,则发现有取得美国法人股票时漏报事前申报的案例。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或企业因不了解外汇交易法规规定的申报和报告义务而遭受不利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将说明主要交易类型的违规案例和注意事项,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交易时充分告知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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