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部分胜诉……高丽锌业代表董事被认定
负有1亿韩元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高丽锌业在去年临时股东大会上,不当地限制了最大股东永丰的表决权。
13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7部(审判长Jang Jihye)表示,在永丰与MBK Partners方面针对高丽锌业代表董事Park Gideok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于10日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责令Park代表支付1亿韩元损害赔偿金及延期利息。
合议庭认为,高丽锌业方面通过将永丰股份转让给海外关联公司Sun Metal Corporation(SMC)的方式,形成循环持股结构,并据此在去年1月高丽锌业临时股东大会上限制永丰行使表决权,此举违法。
根据《商法》第369条第3款,若A公司单独或通过子公司等持有另一家B公司10%以上股份,则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将失去表决权。
高丽锌业利用这一点限制永丰方面行使表决权,但一直与高丽锌业围绕经营权展开争端的永丰与MBK方面主张,SMC并非《商法》上的股份公司,而是外国公司,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对此,合议庭接受了永丰方面的主张,称“SMC不能视为与《商法》上的股份公司类似的公司,也不属于《商法》规定的子公司”。
具体来看,法院依据包括SMC章程中限制股份转让、股东人数限定为50人等因素,认定其具有封闭式治理结构。合议庭表示:“被告(高丽锌业)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以前提认定SMC属于子公司,并据此限制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为,属于违法。”
此外,法院还认定,Park代表为防守既有经营权,不当地限制了永丰方面的表决权。合议庭指出:“Park代表充分认识到,本案中对相关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可能违法,并可能因此侵害永丰的股东权利”,但“即便如此,仍限制表决权,明显违反了其作为临时股东大会主席所负有的注意义务”。
合议庭还补充称,综合考虑被限制表决权股份的规模及价值等因素,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为1亿韩元。永丰方面主张:“此次判决并不只是1亿韩元损害赔偿金的问题,而是法院明确确认:以维护现有管理层经营权为由,人为限制最大股东表决权的行为不应被允许,而主导此类违法行为的管理层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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