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高丽亚铅限制永丰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权属违法”
“为维护现有经营权而利用海外子公司”
判决高丽亚铅代表Park Gideok赔偿1亿韩元
法院作出判断,认定高丽亚铅在2025年1月临时股东大会上限制最大股东永丰表决权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时任股东大会主席的高丽亚铅代表理事Park Gideok被认定承担1亿韩元损害赔偿责任。
据投资银行业界和法律界13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17部(审判长Jang Jihye)于本月10日在永丰对Park代表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支持了原告诉求。审判庭判决Park代表支付1亿韩元及迟延损失金。
高丽亚铅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澳大利亚子公司SMC形成相互持股关系,并依据《商法》第369条第3项限制了永丰的表决权。所谓相互持股,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关系,《商法》在特定情况下会限制表决权行使。
不过,审判庭认为,SMC是一家在股份转让、股东人数及上市方面都设有限制的封闭型结构公司,因此难以认定其与韩国《商法》上的股份公司相同或最为相似。由此,SMC不属于相关条款规定的“子公司”,以此为前提限制永丰表决权的行为属于违法。
永丰·MBK Partners将此解读为:“此次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此前的临时处分决定仅认定了表决权限制的违法性,而这次则更进一步,成为首个认定违法行为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本案判决。”
据判决书显示,高丽亚铅曾将通过SMC取得相互持股作为维护原有管理层经营权的方案之一进行研究。Park代表也被指陈述称,限制表决权是经营权防御措施的一环。
审判庭认为,Park代表作为高丽亚铅代表理事兼SMC董事,直接参与了形成相互持股及限制表决权的过程。法院指出,其本有时间和机会审查相关法律争议及后果,也能够认识到侵害股东权利的可能性,却仍强行实施表决权限制。基于此,审判庭认定Park代表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庭认为,表决权限制并非单纯程序瑕疵,而是对股东大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法院判断,如果永丰行使了表决权,那么关于设定董事人数上限的议案以及高丽亚铅方面推荐的独立董事选任议案,极有可能不会获得通过。
此外,永丰曾要求延期召开大会并进行法律审查,但高丽亚铅未予接受,且在未提供审查表决权限制合法性或进行应对的实质机会的情况下推进大会召开,这也成为法院作出判断的依据之一。
永丰·MBK Partners表示:“此次判决并不只是1亿韩元赔偿金的问题,而是法院明确确认:以维护原有管理层经营权为由,人为限制最大股东表决权的行为不被允许,主导此类违法行为的管理层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还表示:“此次判决不仅再次确认了股东平等原则以及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上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还提出了一项重要标准,即在经营权防御的名义下侵害最大股东表决权的行为不能被正当化,因此对今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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