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报道网络发帖内容而索赔100万韩元
法院:“属于公益性报道……无不当获取证据”

因涉嫌杀害住客后毁坏尸体并弃置于汉江而被判无期徒刑定谳的 Jang Daeho,曾以媒体报道其过往网络发帖为由,对相关媒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在二审中再次败诉。

因涉嫌杀害汽车旅馆住客后毁坏尸体并弃尸汉江而被拘留起诉、最终获判无期徒刑的 Jang Daeho。韩联社供图

因涉嫌杀害汽车旅馆住客后毁坏尸体并弃尸汉江而被拘留起诉、最终获判无期徒刑的 Jang Daeho。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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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13日报道,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上诉第2-3庭(Ye Jihee、Kim Hongjun、Kim Yeonha 审判长法官)于本月7日在 Jang 某某对某媒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原告败诉判决。


Jang 某某于2019年8月在其任职的汽车旅馆内,以住客挑衅且未支付住宿费为由,持钝器将其杀害,随后毁坏尸体并弃置于汉江,因此被移送审判。此后其无期徒刑被最终确定,目前正在服刑。


Jang 某某提出异议的报道,是在案件发生当时其身份信息被公开后不久撰写的。报道内容称,Jang 某某过去曾匿名在网络论坛及住宿业相关社区留言,这些内容已通过其他媒体报道为外界所知。


报道称,2007年,一名因校园暴力问题而苦恼的学生在奈飞知识问答平台发布帖文后,Jang 某某曾留言回复“无条件打回去”“砸对方的头”等内容。2016年其在汽车旅馆担任员工时,还曾在互联网住宿业社区发文,介绍一名手臂有文身的黑帮分子嫌住宿费太贵并进行威胁的经历,并表示“如果说‘身上有文身,刀就捅不进去吗?’顾客的态度就会改变”。


Jang 某某主张记者以不正当方式获知其秘密并加以报道,侵犯了其人格权,并于2024年12月提起诉讼。其在二审中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为100万韩元。


不过,二审合议庭并未采纳 Jang 某某关于相关报道违反《信息通信网络法》或《媒体仲裁法》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鉴于这些帖文的作者是 Jang 某某这一事实并未为公众普遍知晓,因此有可能构成《信息通信网络法》所称的“他人秘密”。但法院同时判断,没有证据证明媒体一方是以不正当手段或方法获取这些信息。


法院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是,在警方侦查过程中,Jang 某某撰写的帖文已被调查,且其他媒体通过采访已先行报道,之后被告媒体看上去是引用了相关内容。


对于违反《媒体仲裁法》的主张,法院同样未予认可。合议庭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采访过程或方式存在违法性,且相关报道属于为保障公众知情权而进行的公益性报道。法院还说明,报道中所载内容亦符合事实,因此可阻却违法性。



合议庭还认为,通过这些帖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知 Jang 某某的作案经过及心理状态,而该报道对其新产生的人格权限制也并不大。法院并表示:“原告的主张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无理由”,据此驳回了 Jang 某某的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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