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诈骗犯审判期间逃跑
一、二审公告送达后判处有期徒刑
大法院:“程序违法的缺席审判无效”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使被告在审理期间逃跑,若未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满6个月”期限便决定公告送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审判,则属违法。
据法律界14日消息,大法院(主审大法官Lee Sukyeon)撤销了原审对因涉嫌诈骗被起诉的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被告涉嫌于2023年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出售相机、无线耳机等商品,从受害者手中骗取约250万韩元,因而被起诉。
被告有多项同类犯罪前科,在一审期间假装有意和解后,自2023年10月第二次开庭日起便不再出庭并逃跑。
对此,一审法院在收到无法查明被告下落的报告约3个月后,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公告送达”决定。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知悉被告下落时,将与审判有关的文件刊登于政府公报等渠道,经过一定期限后视为已送达,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制度。一审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实刑及赔偿令,二审亦维持该判决。
但大法院指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推翻了原审判决。根据《促进诉讼等特别法》第23条,自收到针对被告的送达不能报告之日起,须满6个月仍未确认其下落,方可进行公告送达,并在未听取被告陈述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合议庭指出:“以收到针对被告的送达不能报告之日为准,应在6个月后的7月18日以后方可公告送达,但一审于4月24日仓促作出决定,实属不当。”合议庭还表示:“法院甚至未采取向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尝试送达,或致电其家属了解下落等基本措施”,并说明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其误解了在未听取被告陈述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相关法理,从而对判决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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