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消灭时效,按就诊日为基准计算
国民权益委员会:“应改按追回决定日为基准”

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以对医疗机构不利的方式适用医疗给付费用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起算点,并据此拒绝支付诊疗费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当。


国民权益委员会13日表示,在一起将汽车保险处理过程中被追回的部分健康保险医疗给付费用再次向健康保险申报的案件中,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以消灭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支付并不妥当,因此已提出制度改进意见。


政府世宗办公楼国民权益委员会。Kim Hyeonmin记者

政府世宗办公楼国民权益委员会。Kim Hyeonmin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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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医院的A某于2021年10月为患者提供治疗,并通过健康保险领取了约2100万韩元诊疗费。此后,患者提出希望改按汽车保险处理,A某便退还了此前已领取的健康保险费用,并再次向汽车保险公司申报诊疗费。


然而,汽车保险公司方面提出异议。汽车保险诊疗收费争议审议会作出决定,认为申报金额中约800万韩元难以认定为汽车保险诊疗费。A某为领取这800万韩元的健康保险费用,于2024年10月找到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但该院拒绝支付,理由是法律规定的3年诊疗费申报期限已过。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主张,A某在中途取消健康保险并改为汽车保险的那一刻起,原有申报即已失效。


国民权益委员会认为,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的做法对医疗机构过于严苛。其指出,A某已通过首次申报中断时效,之后也诚实履行了结算行政程序,仅因提出追回请求就使时效中断效力本身消灭,这种处理并不妥当。


对于健康保险与汽车保险之间交叉结算过程中产生的时效起算点,国民权益委员会也提出了新标准。其认为,消灭时效不应从就诊日开始计算,而应自汽车保险拒赔、从而可以重新向健康保险申报的追回决定日起计算3年。按照这一标准,A某的申报属于自追回决定日起3年内正常提出。国民权益委员会要求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重新审查A某的健康保险费用,并制定今后以追回决定日为起算点的业务指引。



国民权益委员会申诉处理局局长 Min Seongsim 表示:“医疗机构为了患者便利,诚实履行相关行政程序,却仍然遭受不利后果,这样的结果过于严苛。”他还称,“期待通过此次制度改进,消除行政不确定性,更加有力地保护国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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