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中土地41亿韩元被擅自出售
一、二审:“合同无效,只返还土地”
大法院:“用于宗中的钱也必须返还”
即便未经授权的宗中代表擅自出售宗中土地,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从买受人处收取的价款实际上被用于宗中,那么宗中也应将这笔钱返还给买受人。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据法律界13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一庭(审判长 Lee Heunggu 大法官)近日在庆州金氏上村公派宗中针对土地买受人A某提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本诉)及A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反诉)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驳回A某反诉请求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曾任该宗中会长的B某,在法院作出其会长选任无效判决且其职务执行即将被停止之前,于2015年10月以41.85亿韩元将宗中土地出售给买受人A某。B某将这笔价款用于缴纳宗中税款和诉讼费用等,之后又将剩余约25亿韩元交给了依法选任的职务代理人。
此后,宗中提起诉讼称:“无权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应返还土地所有权。”买受人A某则提出反诉称:“如果合同无效,就应返还我支付的购地款。”
一、二审均支持宗中一方。法院认为,因不具有代表权限的B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A某应返还土地;但同时又认定“不能认为宗中在无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当于买卖价款的利益”,因此未认可宗中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
不过,韩国大法院推翻了原审驳回返还价款请求的判断。大法院合议庭指出:“即便B某无权签订合同,但如果买受人A某支付的价款中有相当部分已支付给合法的职务代理人,或被用于宗中事务,那么该实际利益就归属于宗中。”
法院还表示:“原审本应审理买卖价款中究竟有多少金额被用于宗中或归属于宗中,并就相应金额认定其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也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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