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劳动者遗属提起的撤销不支付伤残给付诉讼被发回重审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若因职业病所致肺癌在治疗期间死亡,不能仅以发生于同一部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已达到“症状固定状态”为由,认定可以支付伤残给付。
据法律界12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三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Oh Seokjun)在已故A某的配偶 Kim某起诉韩国劳动福祉公团、请求撤销不支付未付保险给付决定一案中,撤销了二审作出的原告胜诉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是在无烟煤矿业场所工作约17年9个月的劳动者。其于2019年9月被诊断患有肺癌,在接受治疗期间约8个月后的2020年5月死亡。此后,Kim某于2024年2月向韩国劳动福祉公团要求支付A某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应得的伤残给付。但韩国劳动福祉公团认为,A某的伤病不足以认定已达到伤残给付支付条件中的“症状固定状态”,因此拒绝支付。根据现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治愈”是指伤害或疾病已经痊愈,或者已无法再期待治疗效果,且症状已达到固定状态。
一审认为,“没有记录能够确认死者生前何时出现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症状,也难以断定其在死亡前接受检查时症状已处于固定状态”,因此驳回请求。相反,二审则认为,“死者所患疾病均属于职业性疾病,认定其可成为伤残给付支付对象较为妥当”,并推翻了一审判决。
但韩国大法院未予采纳。韩国大法院表示,“如果疾病即便经过适当治疗也无法痊愈,并且可能随时间推移而恶化,就不能视为符合伤残给付支付条件中的固定状态”,并指出,“死者直到死亡时为止,针对同一部位即肺部一直因肺癌接受治疗,从确诊之日至死亡的时间也仅约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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