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如何与整形外科对抗”为主题运营YouTube频道“Sonbyeon的Sonlomon TV”、并以整形医疗事故专业律师闻名的律师 Son Yeongseo(42岁,第4届律师资格考试)因公开委托人在手术室内未经医护人员同意录制的录音文件,被判处实刑并最终确定。


Son氏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始终否认指控,称“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正当行为”,但法院认为,“其行为看上去是为了迫使院方支付和解金,或将其用作承揽案件的个人业务宣传手段”。


Son Yeongseo律师YouTube直播视频截图。

Son Yeongseo律师YouTube直播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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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审判期间《医疗法》已完成修订,手术室内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已成为强制要求,但法院仍明确指出,未经所有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同意而擅自录音,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据法律界9日消息,大法院第三庭(审判长为 Oh Seokjun 法官)于上月24日确认原审判决,对因涉嫌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被起诉的 Son氏判处有期徒刑1年、资格停止2年。此外,合议庭还确认了对直接录制并由 Son氏公开该手术室录音文件的 Son氏委托人金某的原审判决,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资格停止1年。


合议庭说明驳回两人上诉的理由称:“原审判断在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犯罪的成立以及正当行为相关法理方面,并无误解法律之错误。”


Son氏于2022年4月1日,在金某于首尔江南某整形外科接受鼻部修复手术时,将主刀医生与护士等人在手术过程中交谈的偷拍视频录音在其YouTube频道公开,并提出“代做手术”疑云。


Son氏还附上截取自金某接受手术的整形外科官网部分页面的图片,以“举报幽灵手术的手术室现场”等刺激性标题制作并发布视频;同时又伪装成金某本人,在多个整形相关Naver论坛发布题为“举报江南整形外科代做手术”的帖子。更进一步,Son氏还在金某接受手术的医院门前设置多块横幅,并跪坐在人行道上进行单人示威。


Son Yeongseo律师在金某接受手术的医院门前下跪进行单人示威的 모습。

Son Yeongseo律师在金某接受手术的医院门前下跪进行单人示威的 모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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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国民参与审判方式进行的一审中,7名陪审员一致对两人作出有罪裁决,Son氏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资格停止2年,金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资格停止1年。


合议庭表示:“本案中的公开行为,看上去是为了就其本人承办的案件,向作为相对方的受害人施压,迫使其向被告金某支付和解金,或作为宣传其律师身份的手段。”


法院接着指出:“实际上,看到被告发布的视频后,许多主张曾因本案医院手术副作用等受到损害的患者,为咨询或委托案件而找到被告;且近期似乎也存在被告承接案件后,从本案医院方面获得和解金的情况。”据此,法院未采纳 Son氏关于正当行为的主张。


Son氏与金某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也相同。


两人在二审中同样主张,金某在录音当时身处手术室内,属于现场对话参与者之一,因此不能认定其录制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未公开的他人之间对话”。


但合议庭认为,不能仅因录音文件中录下了处于睡眠麻醉状态下金某的呻吟声或部分声音,就将金某视为对话参与者。


对于两人提出“属于正当行为,因此阻却违法性”的主张,合议庭同样未予接受。


金某称,“录音是为了安全接受手术而采取的自保措施”,但合议庭判断,金某此前已在其他医院接受过鼻部整形手术,其是看到“无代做手术的责任整形”广告文案后,与院长直接咨询并选择该医院,又参考了知名YouTuber的评价后作出选择,因此看上去其并未认识到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很高。


至于 Son氏,法院以以下情况为依据驳回其正当行为主张:其一,在录音后已过9个多月、且警方已对金某控告的医护人员作出不移送决定、并且当时尚未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公开录音文件;其二,所公开的录音内容看上去是围绕对医院或医护人员不利的部分进行任意摘取;其三,在网络帖子中记载了可推测医院具体身份的信息;其四,在医院前设置的示威横幅上,写有多条实际上以“代做手术确已发生”为前提的表述,看上去对前来医院的患者形成了负面印象。


二审合议庭还指出:“Son氏虽在发布本案视频的YouTube帖子中称自己从事以才能捐赠形式进行的公益法律服务,但看上去仍从金某处收取了部分委托费,并且通过本案公开行为承接了额外案件或获得了和解金。”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楼。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楼。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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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还主张,在其被起诉后,已出现要求手术室内强制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的《医疗法》修订,因此这也可作为正当行为依据,但同样未被采纳。


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的修订《医疗法》规定,对在全身麻醉等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下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开设者,课以在手术室内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的义务。(《医疗法》第38条之2第1项)但修订后的《医疗法》虽然规定,在患者或监护人提出请求时应拍摄全身麻醉等手术过程,同时也明确,录音功能在未获得患者及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等全部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医疗法》第38条之2第2项、第3项)


合议庭表示:“虽然《医疗法》已修订并强制要求安装手术室闭路电视监控,但未经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等所有人同意的录音行为仍属违法,因此即便考虑该次修法宗旨,也不能认定本案录音行为在手段和方法上具有相当性。”


大法院同样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问题。


另一方面,金某曾以违反《医疗法》、诈骗、伤害等嫌疑控告为其实施手术的医生,但警方作出不移送决定;其后金某再次提出异议申请,检方仍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反,遭受 Son氏攻击的医生对 Son氏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及要求删除网络帖文的请求,则获得法院支持。


曾于2021年将 Son律师评为优秀律师并予以颁奖的大韩律师协会,于2023年突然取消了对 Son律师的该项表彰。


在本案中代理控告人一方的 Between律师事务所律师 Park Jinsik 表示:“Son氏作为律师,本应在司法程序框架内解决纠纷,却基于毫无根据的确信,认定其委托人接受了代做手术,将非法录音文件上传至网站和YouTube,甚至在整形外科门前下跪示威,妨碍医院营业。”他还称:“尽管多项判决都已认定并非代做手术,其仍以自我偏向的方式提出扭曲主张,损害法治主义;此次判决是对这种人的极为正当的裁断。”



他接着补充称:“对于 Son氏的非法示威和网络发帖行为,江南警察署曾以令人难以信服的理由作出不移送决定,我们将提出异议申请,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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