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18年,责令接受5年保护观察

一名在母亲午睡时将其杀害的30多岁男子被判处重刑。


据韩联社8日报道,清州地方法院刑事第11部(审判长 Kang Seonghun)以尊亲属杀人罪判处被羁押起诉的A某有期徒刑18年,并责令其接受5年保护观察。


法院图片。阿视亚经济供图

法院图片。阿视亚经济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被控于去年12月2日下午1时30分许,在忠清北道槐山郡家中持锤子和凶器数十次攻击正在睡觉的母亲B某(60多岁),致其死亡。


A某在警方调查中供述称:“我内心中的上帝违背了不会触碰我创伤的承诺,为了摆脱上帝,我杀害了母亲。”他还表示,自己“相信神会保护母亲,即便母亲死去,也以为神能够让她复活”。


但A某在庭审中推翻了原先说法,称:“我是因为不想听母亲唠叨才来到槐山,结果她一路追到这里继续唠叨,我才实施了犯罪。”


据悉,居住在京畿道的A某从3年前开始与家人往返槐山,准备过田园生活。


合议庭未采信A某在法庭上的陈述,认定精神分裂症对其犯罪产生了影响。合议庭判示称:“被告因精神分裂症,在决策能力薄弱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但从被告所陈述的犯罪动机来看,并不存在特别值得酌情考虑的事由。”



法院还表示:“被告在庭审期间多次以羁押生活痛苦为由申请停止执行羁押,这可视为其未对自身过错进行反省的不利情节。”同时指出,“不过,考虑到被告在未能认识自身病情的状态下实施犯罪,且其似乎因特应性皮炎等问题反复遭遇社会生活失败,长期过着隐居孤立的生活后患病,以及家属请求从轻处罚等因素,作为有利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