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与日以外日期为基准核定的金额,不能视为市价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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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已申报赠与税后,课税机关此后又以另行委托的鉴定评估价为依据追加征收赠与税,属于违法。


据法律界8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Kwon Yeongjun)在赠与税征收处分等撤销请求案中,认定原审判断正当,驳回了课税机关方面的上诉。


原告于2019年7月受赠位于京畿道城南市寿井区的不动产,并于同年10月依据旧《继承税及赠与税法》将该不动产价值估算为约39亿韩元,缴纳了赠与税。


此后,首尔地方国税厅厅长于2020年4月前后,将价格计算基准日定为2019年10月,并委托两家鉴定评估法人进行评估。随后,课税机关以两项评估价的平均值61.9108亿韩元认定为市价,在扣除已缴税额后,对其余赠与税作出征收决定。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合议庭认为,鉴定评估价并非以赠与日而是以其他日期为基准计算,因此不能视为赠与当时的市价。此外,课税机关单方面委托形成的鉴定评估价,缺乏支持其客观性与公正性的资料,难以直接认定为市价。二审和大法院也采纳了这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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