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警方反对“向重大犯罪调查厅通报”意见……提出《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替代方案
连一般财产犯罪也通报将导致侦查延误
提出以《特定经济犯罪法》《特定犯罪加重法》加重处罚标准为替代方案
要求5日内回复……行政安全部称“将尽可能缩短”
警方已向政府提出立场,认为应大幅缩小必须向重大犯罪调查厅通报的认知犯罪范围。其主张是,在将由重大犯罪调查厅侦办的六大重大犯罪中,不应以涵盖一般财产犯罪的《刑法》为标准,而应将范围缩小为适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等加重处罚标准的主要案件。
阿视亚经济7日综合采访结果显示,警察厅近日向重大犯罪调查厅设立支援团回复称,难以接受重大犯罪调查厅法施行令草案。作为替代方案,警方提出以《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等规定加重处罚要件的法律作为补充对策。根据原施行令草案,警察厅每年需向重大犯罪调查厅通报约58万起案件,但若采用替代方案,数量将减少至数万起。
该施行令草案已于6日结束立法预告。草案内容包括警方等侦查机关必须向重大犯罪调查厅强制通报的重大犯罪筛选标准。只要属于腐败、经济、军工产业、毒品、内乱外患、网络等六类罪种,实际上警方受理的相关犯罪案件几乎都必须通报。这是因为草案仅有限规定了“告诉、告发等内容不明确,或无侦查实益的情况”等例外条款。
其中问题最突出的案例是经济犯罪。若施行令草案按原样实施,警方一旦认定案件涉嫌《刑法》上的诈骗、侵占、背信等犯罪,就必须全部通报重大犯罪调查厅,并等待其回复是否移交案件。即便是涉案金额仅数万韩元的诈骗案,也会因属于六大罪种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侦查延误。但若适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则诈骗、侵占、背信等经济犯罪中,仅限通过犯罪取得的财物或利益价值达到5亿韩元以上的情形。对于毒品类犯罪等,若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通报条件将缩减为毒品类价值在500万韩元以上的犯罪。
此外,警方还提出,对于违反《电信诈骗 피해返还法》等语音诈骗犯罪,应排除在通报对象之外。其理由是,语音诈骗案件目前已有以警方为中心的跨政府应对组织“电信金融诈骗综合应对团”在运作,因此让重大犯罪调查厅纳入这一体系更为妥当。
对于已通报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案件,应在多快时间内回复是否移交,也成为争议焦点。警察厅提出,重大犯罪调查厅应在“5日以内”判断是否移交。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目前在接到其他侦查机关通报的高级公职人员相关犯罪后,会在“60日以内”回复是否启动侦查,且视情况还可延长。警方认为,若连重大犯罪调查厅将接报的毒品类犯罪等逃跑风险较大的案件,也耗费如此长时间,势必会带来侦查延误及初期处置负担等严重问题。
国家调查本部部长 Hong Seokgi 于6日在座谈会上指出,如果施行令草案按原样实施,侦查机关负担将非常沉重。Hong Seokgi 表示:“我们已说明问题点和补充对策,正在重新讨论适当范围。”他还称:“我们已提交意见,以确保案件移送过程中不损害迅速性和严正性。”
行政安全部相关人士表示:“警方提出意见称,如果连不属于重大犯罪调查厅侦查范围的案件也要通报,那么在制作文书和传递过程中会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他还称:“对于是否启动侦查的回复期限,也正朝着尽可能缩短、避免拖上一两个月的方向进行研究。”
另一方面,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也对认知犯罪通报条款提出反对意见。其主旨是,若施行令草案按原样实施,受行政安全部长指挥的重大犯罪调查厅将掌握大部分高级公职人员犯罪信息,从而可能损害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侦查独立性。同时还指出,这也会与该机构的优先侦查权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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