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受害人实施绑架、制服等性犯罪目的的核心物证
侦查组组长:“只是侦查不力……并非故意销毁证据等”
经确认,在光州市中心残忍杀害女高中生的 Jang Yungi(23岁)一案中,负责侦查的负责人之所以被紧急逮捕,是因为其未确保并反而销毁了可证明强奸杀人嫌疑的决定性证据“捆绑工具”。
据警察厅等6日消息,光州光山警察署刑事科所属侦查组组长A警监于5月5日在 Jang Yungi 被捕后,搜查作案车辆运动型多用途汽车时,发现了大量成捆的扎带。
当时,车内有装在购买处包装袋中的多种规格扎带,侦查组在科学搜查队抵达前已对此进行确认,并拍摄了鉴识照片和视频。部分侦查记录中也记载了相关内容。然而,在最终扣押物及主要证据物品清单中,扎带却被遗漏,实物也被查明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些扎带是检方对 Jang Yungi 适用“强奸等杀人”罪名、即证明其曾试图捆绑受害人手脚并实施绑架、制服,以满足性犯罪目的的核心物证。这一重要线索消失一事,是在警察厅监察部门调查 Jang Yungi 父亲与侦查组之间是否存在勾连嫌疑的过程中,事后才被发现的。
对此,A警监方面主张称:“只是侦查存在不足,并非故意销毁。”A警监在调查中辩称:“当时集中于证明杀人嫌疑及追回刀具等凶器,忽视了扎带的重要性。”他还表示:“由于必须在拘留后10天内移送案件,时间十分紧迫,在制作笔录时出现遗漏,并非如此前所说与 Jang Yungi 的父亲相识。”
不过,警方认为A警监的行为很可能具有故意性,并正继续展开调查。根据《刑法》第155条关于毁灭证据罪的规定,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相关物品属于刑事案件证据且具有隐匿故意,罪名方可成立。因此,警方正将当时侦查组全员传唤为证人,追查证据物品记载遗漏的明确经过。
尤其是,初期侦查组仅完成血迹鉴识后,便在案发次日将作案车辆运动型多用途汽车直接移交给时任警察干部、即 Jang Yungi 的父亲;而 Jang 警监在检方展开追加搜查取证前,亲自驾驶该车辆长达约15天,致使证据受损。此外,侦查组还将 Jang Yungi 的租住房地址、出入密码以及与性犯罪相关的追加侦查情况实时共享给 Jang 警监。调查显示,Jang 警监据此为掩盖儿子的作案动机,亲自拆解并丢弃了租住房内“受损的实体娃娃”。
随着事态演变为一场警界大案,警察厅国家侦查本部当天排除光州警察厅指挥系统,紧急组建了由警察厅本厅侦查人权担当官(总警)任组长、规模为27人的“特别侦查组”,并展开强制侦查。
特别侦查组将围绕A警监,重点调查扎带消失的准确经过及背后动机,同时还计划针对侦查组全体刑警及指挥系统干部,彻底查明其与 Jang Yungi 父亲之间是否存在组织性勾连及侦查信息泄露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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