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存在测量误差”的主张
法院:“认可设备可靠性”

一名50多岁男子为举报接触事故损失前往地区警署,却被查出宿醉驾驶。尽管他主张“酒精检测可能存在误差”,最终仍受到处罚。


据韩联社4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2独任庭(审判长 Go Beomjin)以违反《道路交通法》酒驾罪,判处59岁的A某罚金500万韩元。

警方正在进行酒驾查处。

警方正在进行酒驾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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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被控于2025年10月18日上午11时10分许,在江原道春川市一带约2.9公里路段内,驾驶一辆轿车时血液酒精浓度为0.03%,达到吊销驾驶证标准,因此被移送审判。调查结果显示,A某在案发前一晚与熟人饮酒,次日发现自己停放的车辆被其他车辆碰撞后,便自行驾车前往地区警署。


警方发现A某身上有酒味后,先进行了酒精感应检测;在检测到红灯信号后,要求其用清水漱口,随后使用酒精检测仪测量其血液酒精浓度,确认其存在酒驾行为。


A某在庭审过程中否认指控,称“我宿醉驾驶属实,但在接受酒精检测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也有可能低于0.03%”。A某一方主张:“0.03%处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临界线,考虑到设备本身的测量误差及外部因素等,检测数值可能出现不同结果,但警方并未通过重复检测对此予以明确。”


不过,一审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法院认为,案发时使用的酒精检测仪在检测日期3个月前已由韩国道路交通公团完成校准,且A某在酒精检测后并未对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要求通过采血方式进行酒精检测,因此相关指控成立。


法院说明称:“对被告人进行的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是在采取防止因口腔残留酒精等导致数值偏高的措施后,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酒精检测仪完成的,未发现其他足以令人怀疑的情形。”法院还指出,通常血液酒精浓度会在饮酒后30至39分钟之间上升至峰值,之后每小时下降0.008%至0.03%;据此推算A某的饮酒与驾车时间,其血液酒精浓度甚至可能高于检测结果0.03%。



一审法院在量刑理由中表示:“被告人曾因酒驾于2010年被判处罚金,2023年又再次被判处罚金,已有两次受罚前科。”同时法院称,综合考虑其属于宿醉驾驶、尚有可酌情从轻的情节,以及血液酒精浓度数值不高等因素,作出上述量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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