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罪责严重,有必要严惩”
一名50多岁男子因对为保护有交往暴力受害经历的报警人而出警的警察拳打脚踢,并在警察局内继续殴打警察、大闹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韩联社4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部由审判长Kim Seongrae主持,以妨害特殊公务执行致伤、妨害公务执行等罪名,对被起诉的A某(56岁)判处有期徒刑2年。
A某于今年4月与村民旅游返程途中,在旅游大巴内酒后哭泣并拨打112报警称“快来”。随后,警察B某向司机等人确认事情经过时,A某下车后多次殴打B某腿部、面部等处并辱骂对方,因此被移送审判。事发时,警方考虑到A某曾于2024年12月被指定为交往暴力保护对象,为防止受害发生而追踪其所在位置,并在江原道洪川一家餐馆门前确认事实关系过程中遭到上述袭击。
A某还被控在以现行犯身份被逮捕后,于洪川警察署内,警察C某准备给其戴上手铐时,用手掌和拳头击打C某面部。此后,A某在厕所内,趁另一名警察D某为方便其如厕而解开其左手腕手铐之际,用右手腕上的手铐猛击D某鼻部,致其鼻骨骨折,需治疗约3周。此外,警方因担心A某在拘留室内吵闹时自残,出言制止后,A某未穿下装,边辱骂边继续喧闹,还击打了警察E某的头部。
合议庭指出:“综合各项犯罪的实施方式和内容,以及受害警察所受伤害程度来看,罪责严重。”并表示:“妨害公务执行犯罪会使正当公权力行使失效,损害国家法秩序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严惩。”对于量刑理由,法院说明称:“考虑到其为4名受害警察分别缴纳15万至200万韩元刑事提存金、努力进行赔偿,且系无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等因素,作出上述量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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