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超限贷款中介手续费
一二审判定“违反社会秩序”
大法院支持税务部门
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称,女信金融机构超出法定上限支付的贷款中介手续费,不能作为《法人税法》上的费用(损金)予以认可并据此减税。判决认为,这类破坏保护金融消费者宗旨的违法支出,属于“违反社会秩序的费用”,因此不能享受税法上的优惠。
据法律界6日消息,大法院第二部以原告败诉作出判决,维持原审结果。该案由 Oh Gyeongmi 大法官担任主审,系KB金融控股与KB Capital针对永登浦税务署长和水原税务署长提起的法人税征收处分撤销诉讼的终审。
KB Capital等向贷款中介业者支付所谓“库存金融手续费”名目的款项时,支付金额超过了旧《贷款业法》规定的贷款中介手续费上限。税务部门认为,超出该上限的手续费不能视为通常费用,因此作出不计入损金(不认可为费用)并征收法人税的处理;对此,相关企业不服并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违反贷款中介手续费上限制度而支出的费用,能否计入《法人税法》上的损金(费用)。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超过法定上限的中介手续费属于违反社会秩序而支出的费用,不能计入损金”,因此税务部门的处分正当。
大法院同样维持原审判断,驳回原告上诉。合议庭指出,“违反贷款中介手续费上限制度支付手续费的行为,正面违背了《贷款业法》通过规制非法债权催收等行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目的。”
法院还表示,“依据此类约定支付的中介手续费,属于违反社会秩序而支出的费用”,“不能认定其属于《法人税法》规定的‘一般公认的通常费用,或与收益直接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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